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9-07 10:57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财税〔2001〕3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1-08-07

状态:全文有效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
    二、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均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它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
    四、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凭有效凭证,仍免征增值税,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
    五、自2000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0]93号)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