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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02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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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2000〕7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0-05-08
废止日期:2007-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88号)的有关规定已不适应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需要,经研究,现对原通知修改如下:
   各地要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范围,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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