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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2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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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07〕10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07-07-26
废止日期:200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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