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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3-27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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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税发〔1996〕16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6-09-18

状态:部分有效

注释:条款失效,参见:(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第一条失效,管理对象已灭失。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X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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