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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21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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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1994〕1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4-04-12
废止日期:2009-01-01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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