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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3-2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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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3-16

状态:全文有效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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