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热词:
上海城市精神: 海纳百川 追求卓越 开明睿智 大气谦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07-29 16:25
字号:[ ] [ ] [ ]
打印本页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7-25

状态:全文有效

  现将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返回顶部】【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电话:021-12366

网站标识码:bm29090019 沪ICP备19025643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5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