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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0-0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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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13〕6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3-09-23
废止日期:2024-01-20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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