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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6-0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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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日期:2026-06-05
状态:全文有效
索引号:SY00242785X0202600026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

状态:全文有效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决定在上海市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全面推广”的步骤,稳妥有序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5日起,在上海市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封面);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及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附2《扣除项目明细》、附3《简易计税明细》;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情况明细表)及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附加税费情况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7.《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五、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办理申报时,如遇重大疑难业务或系统功能问题,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6月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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