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上海税务对该办法进行了梳理,制作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明细表》。
房地产企业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及纳税申报
纳税人资格类型 |
预售房产类型 |
预缴 |
申报 |
发票开具 |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
一般纳税人 |
自行开发老项目 |
简易计税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5%) |
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 |
自开 |
一般计税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11%) |
按面积配比扣土地价款差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
自行开发新项目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11%) |
扣土地价款差额申报,11%税率,扣减预缴 | ||||
小规模纳税人 |
自行开发老项目 |
全额3%预缴,含税价÷(1+5%) |
税全额申报,5%征收率,扣减预缴 |
自开或 |
代开 | |
自行开发新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