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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问题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7-12-0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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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近期,上海市地税局会同市保险主管部门,对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系统“上海车险信息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增加了对部分车辆纳税情况的校验功能,对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时发现的纳税差错将予纠正并按规定处理。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在本市新购车辆首次购买交强险并缴纳车船税后,发现纳税错误,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少缴车船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所附的《车船税税额表》规定,负责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公司应补收纳税人少缴的税款。

  2.纳税人多缴车船税的,相关保险公司应告知纳税人可按规定,通过上一年度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公司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二、外地牌照车辆在本市购买交强险但提供了非车籍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车船税完税凭证,应如何处理?

  1.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免税)凭证所显示的税务机关省份与车辆登记地省份不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若干意见》所附《车船税税额表》规定,纳税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在购买交强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同时,负责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公司应告知纳税人可到原缴纳车船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2.纳税人提供的完税(免税)凭证所显示的税务机关省份与车辆登记地省份一致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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