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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征收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1-09-0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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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如何规定?

  答:根据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28号)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本市规定,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其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征范围。

  二、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何规定?

  答:根据税法规定,本市明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者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本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如何规定?

  答: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本市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同时,对于汇总缴纳、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代扣代缴、流动经营、海洋油气勘探开发等特殊情形,本市延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原有规定。

  四、《公告》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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