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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发布时间:2022-03-30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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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SY00242785X0202201025
主题分类: 文件解读

名称: 关于《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材料

  一、政策出台背景是什么?

  根据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市财税部门2012年制发的《关于本市单位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税〔2012〕16号,以下简称16号文,2017年予以延期)已于近日到期。按照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和处理要求,同时,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经评估后,重新制定发布《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答:《公告》明确,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具体包括:①进入破产程序、②因歇业等进入清算程序、③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遭受重大损失、④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⑤非营利组织发生亏损、⑥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

  三、《公告》有哪些主要调整和变化?

  与16号文相比,《公告》主要有三方面调整:

  (一)扩大第6款“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发生亏损的情形”的范围。为进一步保护激发市场经济活力,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政策助企纾困作用,同时结合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公告》将可享受政策范围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双百企业、市级设计创新中心(企业)、市级设计引领示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信委认定并提供市财政局、税务局。

  (二)细化相关证明材料。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申请受理,对进入破产程序、因歇业等进入清算程序、因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承担公益职能发生亏损等情形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和明确。

  (三)简化审批流程。将审批流程相应简化为主管税务机关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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