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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1-22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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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答: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有关规定,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23〕12号)。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是否享受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个人是否需要缴费?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当日起,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所需的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费。按现行政策,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缴费费率为12%(其中1%视为生育保险缴费,2%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什么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按照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计发。

  2024年1月1日(含)后生育或者流产,且生育或者流产期间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可自2024年3月1日起,通过线上“随申办”渠道或者线下到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是否还同时享受相关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答:自2024年1月1日起,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失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劳保就发〔1999〕17号)等规定的相关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等待遇。

  5.生育或者流产后再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妇女,是否也能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不能。自2024年1月1日起,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者流产的妇女,可按本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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