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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访谈

主题: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

时间: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10:00-11:00

时间:2017年4月18日(星期二)10:00-11:00
嘉宾:浦东新区保税区分局 黄斌 科长
   浦东新区保税区分局 杨洁 科长
摘要:4月18日(星期二)上午10时至11时,本网站将开展以“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为主题的在线访谈活动,上海市浦东新区保税区分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黄斌、纳税服务科主要负责人杨洁参加活动。访谈活动将介绍营改增税制改革、全市通报等纳税服务措施,并现场解答网友提问。欢迎广大网友对保税区税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期待您的参与。

在线访谈

访谈回顾

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保税区分局举办的在线访谈活动。今天,我们邀请到保税区分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黄斌同志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保税区分局纳税服务科主要负责人杨洁同志,围绕“深化税收改革,助力企业发展”的主题,与大家进行沟通和交流。黄科长、杨科长你们好,您好!首先,请两位给各位网友打个招呼。[2017-04-18 10:02:26]
[黄斌]: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斌,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的形式和大家交流。[2017-04-18 10:02:55]
[杨洁]: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我是纳税服务科杨洁。[2017-04-18 10:03:21]
[主持人]:
两位科长,你们好!自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能否先请黄科长给我们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2017-04-18 10:04:02]
[黄斌]:
当然可以。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事实上,从2016年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2017-04-18 10:04:43]
[主持人]:
黄科长,全面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2017-04-18 10:05:23]
[黄斌]: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如果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04-18 10:05:54]
[主持人]:
那其他个人发生应税项目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2017-04-18 10:08:09]
[黄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04-18 10:08:38]
[主持人]:
很多网友提问,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时的“第二年”如何理解?是否指的是自然年度?[2017-04-18 10:09:11]
[黄斌]:
不是自然年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的规定,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7-04-18 10:09:50]
[主持人]:
还有网友问,营改增后房产出租有哪些政策变动?[2017-04-18 10:10:30]
[黄斌]: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规定: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3%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17-04-18 10:11:26]
[黄斌]: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017-04-18 10:11:59]
[黄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2017-04-18 10:12:35]
[主持人]:
下面这个问题是我们小规模纳税人和小型企业最关心的。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或小型企业能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2017-04-18 10:13:24]
[黄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17-04-18 10:14:20]
[黄斌]: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
一、本市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2017-04-18 10:15:31]
[黄斌]: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的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2017-04-18 10:17:04]
[主持人]:
那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哪些条件呢?[2017-04-18 10:18:02]
[黄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2017-04-18 10:19:13]
[黄斌]: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17-04-18 10:20:18]
[黄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04-18 10:21:49]
[黄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04-18 10:22:50]
[黄斌]:
今年,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由30万元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2017-04-18 10:24:04]
[主持人]:
黄科长,最近中央发布了《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其中有没有涉及税收优惠政策?[2017-04-18 10:25:10]
[黄斌]:
《方案》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全面深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进一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2017-04-18 10:26:39]
[黄斌]:
《方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税制安排。适应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需求,在不导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前提下,基于真实贸易和服务背景,结合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工作,研究探索服务贸易创新试点扩围的税收政策安排。”目前,我们尚未得到任何具体指示。如果有具体落实政策或者相关措施,一般会通过税务网站或者12366热线对外公布。[2017-04-18 10:28:21]
[主持人]:
黄科长的解答让我们对营改增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下面是来自一名财务人员的提问。他问,作为新入职的财务,保税区税务分局是否有相关开业培训辅导?在哪里可以查看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流程?有请杨洁科长给我们解答一下。[2017-04-18 10:30:07]
[杨洁]:
好的。保税区分局会定期举办纳税人学堂,辅导新办企业进行发票申领,纳税申报,网上办税,开班前分局会在门户网站上发布通知,具体情况请登录我局门户网站“纳税服务”专栏,网址www.tax.sh.gov.cn/zmtax。[2017-04-18 10:32:39]
[杨洁]: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分局在全市税务系统中开通了网上视频讲堂,将纳税人关注的、经常用到的一些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制作成了视频。目前已经发布了28个视频,这对新办企业办税很有帮助,可以点击查看。网址www.tax.sh.gov.cn/zmtax。[2017-04-18 10:35:01]
[主持人]:
今年3月开始,上海税务机关推广全市通办。有网友提问,是否所有涉税事项都可以全市通办呢?具体如何办理?[2017-04-18 10:38:43]
[杨洁]:
3月28日上线的全市通办事项共13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网上办理+就近取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RM机取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ARM机取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开具、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打印、涉税信息咨询、表证单书领取、宣传资料发放。[2017-04-18 10:42:18]
[杨洁]:
具体各事项操作流程各位网友可至上海税务网站(http://www.tax.sh.gov.cn)全市通办专栏查询。[2017-04-18 10:45:18]
[杨洁]:
具体来说,目前,企业纳税人全市通办需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选择网上办税服务厅通办或者实体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其中,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供更多事项通办,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选取所要办理的事项、按照相应事项操作流程受理即可;预约实体办税服务厅目前仅限13项通办事项,纳税人在网厅通办预约中选择预约办税服务厅,确认可预约时段,完成预约取号,并在预约实体大厅完成事项办理。[2017-04-18 10:48:10]
[杨洁]:
个人目前推出的3个事项办理流程如下:个人住房房产税完税证明打印,纳税人在缴纳的税款入库后,至本市任一通办的办税服务场所(也可至各征管分局驻房地产交易中心税务所),凭相关资料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开具,限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人在个人网上办税应用平台申请并下载、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可直接到各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2017-04-18 10:49:32]
[主持人]:
是不是所有的办税服务厅都可以全市通办?[2017-04-18 10:50:21]
[杨洁]:
目前全市共27个办税服务厅可办理全市通办,具体办税服务厅可至上海税务网站(http://www.tax.sh.gov.cn)全市通办专栏查询。[2017-04-18 10:50:46]
[主持人]:
有网友问,全市通办是不是意味着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可以在实际经营地买发票?[2017-04-18 10:51:16]
[杨洁]: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通办事项中的“网上办理+就近取票”服务,在网上办理发票验旧以及抄税清卡后,通过网厅选择就近大厅进行预约取号和发票申领,并按照已预约的取票日期和地点领取纸质发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以信用等级A类、B类纳税人及新办企业为主,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风险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2017-04-18 10:51:59]
[主持人]:
那办理“网上办理+就近取票”的具体流程是怎样呢?[2017-04-18 10:52:14]
[杨洁]: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网上办理发票验旧以及抄税清卡后,在网厅发票申领界面填报申领信息,选择预约办理地点和时间后签名提交。纳税人持发票申领材料及《网上办理就近取票提货单》,按照已预约的日期和时间段,前往预约领票点领取纸质发票。目前,我局已经试点成功。[2017-04-18 10:53:09]
[主持人]:
杨科长,我想问个问题。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有什么影响吗?[2017-04-18 10:53:27]
[杨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总局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2017-04-18 10:53:54]
[杨洁]:
一是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2017-04-18 10:54:36]
[杨洁]:
二是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可直接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这个公告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2017-04-18 10:55:20]
[主持人]:
看来良好的信用等级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真的是非常重要。那么请问零申报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2017-04-18 10:57:25]
[杨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017-04-18 10:57:53]
[杨洁]: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五条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
  正常原因是指,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等正常情况原因。非正常原因是除上述原因外的其他原因。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因此,若企业有由于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的情况, 则纳税信用不能评为A级。[2017-04-18 10:59:28]
[主持人]:
这次访谈真是让我受益匪浅,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在线访谈节目即将结束。非常感谢两位科长和网友们的热情参与。谢谢大家,再见!
[2017-04-18 11:00:03]
[黄斌]:
感谢主持人!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和关注!再见! [2017-04-18 11:00:19]
[杨洁]:
谢谢主持人和各位网友!再见![2017-04-18 11:02:57]

网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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