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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讲解

时间:2023年4月27日 14:00

时间:2023年4月27日 14: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长宁区税务局 梁梦桐
摘要:课程从纳税信用基础知识,纳税信用补评复评修复相关政策,新设立纳税人纳税信用复评机制,纳税信用结果应用及提示提醒等四方面对纳税信用评价相关内容进行讲解,对纳税人关心的近期纳税信用评价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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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相关政策讲解

纳税人:我公司2021年度为B级,2022年度因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评为M级,请问具体原因是什么?[14:28:01]

梁梦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相关规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适用纳税信用M级。若您对2022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年度信用评价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申请纳税信用复评。 [14:28:10]

纳税人:如果我们公司丢失发票了,会对纳税信用评价产生影响吗? [14:29:38]

梁梦桐:会产生影响。如果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会被扣分。 [14:29:44]

纳税人:如果公司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为了D级,法人还想再成立其他公司的话,会受影响吗? [14:29:04]

梁梦桐:会受到影响。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纳税信用会直接评为D级。 [14:29:13]

纳税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是否可以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4:29:26]

梁梦桐: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之前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随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部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要获得纳税信用评价级别的愿望较强。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明确自2020年11月起,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4:29:33]

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和纳税信用复评有什么区别呢? [14:29:44]

梁梦桐: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年度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4:29:51]

纳税人:因系统问题未能按期缴税,是否会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14:30:47]

梁梦桐:不会的。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此外,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也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14:30:56]

纳税人:我公司今年接受了税务检查,所以信用评价肯定要扣分了是吗? [14:31:13]

梁梦桐:并不是的,不少纳税人可能认为接受了比如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纳税信用评价就肯定要扣分,这一理解是错误的。

纳税人有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接受税务检查这一行为不直接造成纳税信用评价扣分;经税务检查发现纳税人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税务处理决定时,才会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价扣除相应分值。[14: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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