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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路通”跨境相关税收政策及常见问题解读

时间:2024年2月22日 14:00

时间:2024年2月22日 14:00
嘉宾: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仲伟宁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黄浦区税务局 李檠邑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汪婧尔
摘要:结合总局“税路通”服务品牌及四大知识产品,宣介上海市“税路通·一路沪航”服务品牌及宁波市“税路通·甬相伴”服务品牌,并围绕跨境投资、出口退税等业务,开展政策讲解及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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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路通”跨境相关税收政策及常见问题解读

仲伟宁:李老师,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这个政策较以前的政策有什么变化呢?[14:05:20]

李檠邑:主要有三处变化:一是减少报表张数。《公告》合并了38号公告的《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重新设计为《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二是降低报送频次。将原来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申报改为年度申报,将即时报告调整为年度申报,大幅减少企业报告次数。三是优化填报数据。对数据项进行归并梳理,由57项调整为28项,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14:05:57]

仲伟宁:这样看来,通过减少报表张数、降低报送频次、优化填报数据等举措,大大减少了纳税人数据填报的工作量,那么根据新的政策,哪些居民企业需要填报《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呢?[14:06:16]

李檠邑:一种是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以上的,是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履行填报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居民企业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符合信息报告条件的,是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14:06:41]

仲伟宁:可以请李老师给我们举例讲解一下吗?[14:06:44]

李檠邑:可以的。如图所示居民企业A100%投资了居民企业B,B100%投资了居民企业C,C直接对外投资设立了外国企业D,投资比例是100%。在这样的架构中,由直接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C履行填报义务,居民企业A和B均无需填报。

我们再看下一个示例,居民企业A和居民企业B,通过境内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按照合伙协议,各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份额,居民企业A享有合伙企业C60%的财产份额和利润分配比例,合伙企业C持有外国企业20%股份,居民企业A视同持有外国企业D股份为60%×20%=12%,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居民企业A应作为报告人填写报告表,境内合伙企业C无需填写报告表。[14:07:47]

仲伟宁:嗯,通过李老师这两个案例的讲解,相信大家对填报主体有了更清楚的认识。那么李老师,居民企业需要报告哪些境外被投资企业呢?[14:07:58]

李檠邑:文件规定需要报告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被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以上的外国企业。居民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方式,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计算,也就是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照100%计算。

在左边的示例中,外国企业B持有外国企业C的股份比例超过50%,应按100%计算,因此居民企业A间接持有外国企业D的股份比例为10%,符合17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C和D分别填报报告表。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居民企业还是需要报告被转让境外被投资企业,报告人在填报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时,可以填报转让前最近一期的数据。示例中,居民企业A在2023年5月取得外国企业B股份为20%,并于2023年8月转让15%的股份。2023年末持有外国企业B股份为5%,居民企业A在2023年度持有外国企业B的股份曾经超过10%,符合公告规定的条件。因此居民企业A应就外国企业B填报报告表,其中第10栏“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直接持股”应填写5%。[14:09:42]

仲伟宁:这点啊大家比较容易疏忽,再次提醒下,纳税人若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发生股权转让,导致年末持股比例不足10%的,仍需报告被转让的境外被投资企业!李老师,其实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件,还有一个咨询热点,就是政策第二条提到的“受控外国企业”,这个是怎么判定的呢?[14:10:10]

  李檠邑:1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了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在废止2号文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明确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将受控外国企业和受控外国企业管理做了明确区分,以便于纳税人自行判断其境外投资的企业是否属于受控外国企业。

根据17号公告,受控外国企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定。一是构成控制标准,包括股份控制和实质控制。二是外国企业,也就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股份控制是指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实质控制是指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上述股份控制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居民企业应自行判定境外被投资企业是否为受控外国企业,并在表格中勾选确认。为判定报告人是否符合上述控制标准,报告人需在获取直接或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10%以上股份的其他中方股东信息基础上,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

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做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14:12:13]

仲伟宁:嗯,通过李老师对受控外国企业判定标准的讲解,希望有助于纳税人自行判别。李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中还提到了“非居民企业参照执行”,这句话怎么理解呢?[14:12:13]李檠邑:第三条是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报告义务。文件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本公告执行,也就是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同样需要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情况。[14:12:52]

  仲伟宁:感谢李老师对17号公告的解读。有纳税人问,《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应如何填写,请李檠邑老师帮我们讲解一下吧。[14:13:03]

李檠邑:报告表主要有两部分构成,报告人信息和外国企业信息。外国企业信息又细分为三个部分,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以及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每张报表填报一家境外被投资企业情况,报告人直接或间接投资多个外国企业,并符合条件的,应分别按每个符合条件的境外被投资企业填报报告表。

外国企业所在层级填写报告人与境外被投资企业之间的持股架构中,境外被投资企业所在层级,当报告人直接持有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1,间接持有第一层境外被投资企业时填2。

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是指外国企业的基本财务数据和税收数据,报告表的填报说明中规定了应当采用何种口径填报,除“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以外,以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数据进行填写,并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确定年度和外币折算事项。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外国企业在构成受控外国企业时,报告人还应填写受控外国企业信息,纳税人自行判断构成哪一种控制类型或者不构成控制,并勾选第25项。[14:14:34]

仲伟宁:感谢李老师的详细讲解。各位纳税人朋友,2023年,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这期间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境外投资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主要涉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协定,境外投资者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以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李老师,“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能否为给大家介绍一下?[14:15:06]

李檠邑:税收协定又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我国目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专栏进行查阅,或者通过12366纳税服务咨询热线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等多种渠道获取税收协定相关信息。[14:15:54]

仲伟宁:我们知道,“走出去”企业会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开展境外投资,需要关注的协定条款也有所差异。请问李老师,如果A公司向新加坡企业派员提供咨询劳务,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新加坡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呢?[14:16:15]

李檠邑:我国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到新加坡提供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时构成新加坡的常设机构。[14:16:27]

仲伟宁:嗯,所以纳税人需要关注好两个时间点:一是任何12个月,二是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李老师,除此之外,企业在判定常设机构时还要注意哪些问题呢?[14:16:43]

李檠邑:主要有三点:

1.从第一次派雇员到新加坡实施服务项目之日起,至完成并交付服务项目的日期止作为计算期间,计算派出人员在新加坡境内的停留天数。

2.具体计算时应按所有雇员为同一个项目提供劳务活动不同时期内在新加坡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的时间来掌握,对同一时间段内的同一批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分别计算。比如,境内企业派遣10名员工为一个项目在新加坡境内工作3天,这些员工在新加坡境内的工作时间为3天,而不是按每人3天共30天来计算。

3.如果同一个项目历经多年,境内企业仅在某一个“十二个月”期间派雇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3天,而在其他期间内派员到新加坡境内提供劳务未超过183天,仍会被判定为在新加坡构成常设机构。[14:17:45]

仲伟宁:谢谢李老师对常设机构判定的讲解。下面我们看一看股息条款,中新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有5%、10%两档税率,如果A公司在新加坡设立了一家公司,股息分回时是否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呢? [14:18:05]

李檠邑:针对股息条款,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根据中国和新加坡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直接拥有新加坡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且A公司为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时,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14:18:33]

仲伟宁:也就是说,既要考虑25%的比例要求,还要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李檠邑老师,“走出去”纳税人在跨境经营过程中会碰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风险,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税收利益呢?请您给大家支支招吧。[14:18:52]

李檠邑:如果中国居民(国民)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按规定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税务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解决有关问题,争取最大限度地维护“走出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利益。[14:19:15]

仲伟宁:对的,法律法规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要用起来。我们知道,为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国家出台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请问李老师,具体是指什么投资形式呢?[14:19:35]

李檠邑:根据财税〔2018〕102号文,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14:20:14]

仲伟宁:如果纳税人符合上述条件,该如何申请享受呢?[14:20:18]

李檠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正常情况下的扣缴申报享受,利润分配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和《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是追补享受,境外投资者按照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14:20:54]

仲伟宁:还有一个问题,如果纳税人享受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实际又收回了投资,需要补缴税款吗?[14:21:03]

李檠邑: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税款。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待遇。[14:21:37]

仲伟宁:现在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跨境纳税人还有一个非常关心的问题,就是取得境外所得之后的税收抵免政策。李老师,能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吗?[14:21:52]

李檠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从其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包括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安排的,可适用饶让抵免。[14:22:17]

仲伟宁:谢谢李老师的细致讲解。在实际工作中,出口退税也是跨境纳税人的常见业务。请问汪老师,税法上,对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是如何规定的呢?[14:22:32]

汪婧尔: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涉及增值税和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生产企业为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为免退税办法。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14:23:04]

仲伟宁:简单来说,生产企业为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为免退税办法。汪老师,请您先为大家讲解一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政策规定吧。[14:23:17]

汪婧尔: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免抵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抵:出口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参与内销应纳税额抵扣

退:退还未抵顶完的部分进项税额[14:23:59]

仲伟宁:汪老师,那生产企业该如何确定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呢?[14:24:04]

汪婧尔:具体分为两种情况。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其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则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免抵退”直接减少了企业当期内销的“应纳税额”,减少了企业资金占用,而企业应纳税额是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所以“免抵税额”应该作为附加税的计税依据,不能因为征管方式的改变而改变附加税的计算基数。[14:25:04]

仲伟宁:好的,刚才汪老师详细讲解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那么关于外贸企业的免退税政策,汪老师能否为我们也介绍一下呢?[14:25:16]

汪婧尔:免退税是指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销项税额)

退:退还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进项税额[14:25:36]

仲伟宁:看来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还是有一定差别的,那外贸企业如何确定免退税的计税依据呢?[14:25:44]

汪婧尔:这也是分为两种情况。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其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计税依据则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4:26:10]

仲伟宁:嗯,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要注意区分是否为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那退(免)税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呢?[14:26:22]

汪婧尔: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和免抵退税申报。[14:26:40]

仲伟宁:汪老师,税务机关对收汇期限有规定吗?[14:26:44]

汪婧尔:有的,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14:26:54]

仲伟宁:我这里收集了一个纳税人问题: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2022年8月出口了一批五金工具,没能及时申报出口退税,现在还能申报办理吗?[14:27:08]

汪婧尔:可以的。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但还要注意,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收汇资料。[14:27:44]

仲伟宁:大家应该都了解,税务机关会对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理评定。汪老师,可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评定中会考量哪些因素吗?[14:27:56]

汪婧尔:税务机关会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均有详细的评定标准,标准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具体标准可参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后续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 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进一步对分类管理办法加以完善。[14:28:45]

仲伟宁:汪老师,那这个分类管理评定是在什么时候完成呢?[14:28:49]

汪婧尔: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现已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14:29:12]

仲伟宁:是的,请纳税人朋友们注意了,如果您企业有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管理类别~。汪老师,那在税务机关完成评定后,评定结果什么时候生效呢?[14:29:29]

汪婧尔:年度评定结果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动态调整和复评于评定完成后的次日起生效。新的管理类别生效前,已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仍按原类别办理。[14:29:45]

仲伟宁:相信大家对分类管理评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了,汪老师,税务机关在分类管理评定方面,有哪些具体运用呢?[14:29:56]

汪婧尔: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管理类别,提供差异化服务、实施差别化管理。比如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条件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这个规定时间为一类企业5个工作日,二类企业10个工作日,三类企业15个工作日,四类企业20个工作日。

一类企业可享受下列服务:一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二是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而四类企业在管理方面则更为严格:四类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其他三类企业则无需报送,留存备查即可。

对四类企业申报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税务机关会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属于自产产品的,税务机关会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14:31:19]

仲伟宁:我这边有一个管理类别调整的问题。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以前年度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均为二类,23年5月因纳税信用级别D级被评为四类。现我公司纳税信用级别已经修复为B级了,是否可以重新申请评定为二类出口企业呢?[14:31:44]

汪婧尔:是可以的。这个情况比较特殊,我们先介绍2条管理类别调整的政策规定。一是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二是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但是纳税信用等级修复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14:32:44]

仲伟宁:汪老师,目前税务机关正在积极推行备案单证电子化,对企业在单证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呢?[14:32:53]

汪婧尔: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现在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14:34:03]

仲伟宁:嗯,纳税人朋友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备案单证留存保管的方式,注意,保存期限为5年。汪老师,如果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是否会影响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办理呢?[14:34:20]

汪婧尔: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14:34:35]

仲伟宁:如果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或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单证,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呢?[14:34:43]

汪婧尔: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此外,企业未按规定存放保管备案单证或是拒不提供备案单证,将视情节被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还会被下调分类管理类别。

这个在我们的实践中也是有例可循的,这里带大家一起回顾一下。

***鞋业有限公司存在隐匿内销收入、备案单证资料不齐、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一)隐匿内销收入,构成偷税。……(二)存在备案单证资料不齐的问题。该公司共1份备案单证不齐且无法重新提供,涉及一笔出口业务,涉及出口额543,728.05元。(三)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问题。该公司提供虚假海运提单66份,涉及出口额38,374,877.68元;提供虚假货代提单41份,涉及出口额24,746,037.68元。(四)存在套用他人出口货物信息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

处罚内容:(一)依法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出口备案单证,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况处以10000元罚款。(二)依法对该公司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违法程度严重的行为处以50000元的罚款。[14:36:02]

  仲伟宁:为了更好的服务外贸企业,为企业“扬帆出海”赋能添力,除了一系列真金白银的税收优惠政策外,税收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还有不少新招实招。汪老师,税务机关在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方面,有什么新举措呢?[14:36:21]

汪婧尔: 2021 年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为 7 个工作日内,2022 年进一步压缩至 6个工作日内,全面实现退库无纸化,进一步提高税款退付效率。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现在已将持续确保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在 6 个工作日内,将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 3 个工作日内政策延续实施至 2024 年底。[14:37:06]

仲伟宁:这真是实实在在缩短了企业出口退(免)税的办理时间了。请问汪老师,我们在提升出口退(免)税服务水平方面,有哪些举措呢?[14:37:17]

汪婧尔:1.进一步提升出口退税申报便利水平,实现企业通过税务信息系统申报时自动调用本企业出口报关单信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时自动调用本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的发票信息。持续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为企业高效申报退税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提升申报效率。

2.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3.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14:38:34]

仲伟宁:相信纳税人朋友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也能体会到税务机关这些贴心的服务举措了。汪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中提到了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14:38:56]

汪婧尔:通过优化税务信息系统、深化税收大数据应用,《公告》精简优化了3个出口退(免)税申报事项的报送资料,取消了4个出口退(免)税证明事项开具申请所需的报送资料。[14:39:12]

仲伟宁:这是切切实实为纳税人减负了啊!那请问汪老师,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方面,是否也有一些新举措呢?[14:39:25]

汪婧尔:1.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2.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容缺办理”的内容。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相关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再进行实地核查;超过限额后,超过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14:40:30]

仲伟宁:“容缺办理”这样的服务举措,相信会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汪老师,税务机关在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方面有哪些举措呢?[14:40:43]

汪婧尔:1.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优化调整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和使用方式。纳税人申请开具6类证明的,税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网上渠道向企业反馈。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自行查验电子证明信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6类电子证明的,需要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对证明予以作废。

2.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事项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14: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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