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 述
為了幫助機動車企業正確理解《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各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組織稅控、車購稅等方面業務骨幹,相關軟體開發技術人員,以及工信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機動車行業管理專家,針對不同用戶,編寫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操作指引》,供廣大機動車企業參考,方便企業解決2021年6月30日升級前出現的開票問題,輔導企業2021年7月1日升級後正確開票。
本指引涉及政策和系統相關功能截止時間為2021年7月1日,之後政策和系統功能發生調整的,以調整後的內容為準。
一、機動車企業分類
機動車企業按照生産經營性質,實行分類管理。機動車企業可以通過開票軟體中【稅控設備資訊】相關模組查看本企業的機動車企業分類標識。
序號 |
機動車企業標識 |
統稱 |
1 |
國內生産商 |
生産企業 |
2 |
進口機動車生産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 |
進口企業 |
3 |
授權經銷商 |
經銷企業 |
4 |
從事機動車進口的其他貿易企業 |
進口企業 |
5 |
其他經銷商 |
經銷企業 |
二、機動車合格證臺賬流轉
(一)國産機動車
場景一:生産企業將自産車輛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
操作 |
7.1升級前臺賬流轉説明 |
7.1升級後臺賬流轉説明 |
生産企業上傳合格證 |
稅控系統依據合格證資訊建立《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車輛資訊屬於生産企業。 |
稅控系統依據合格證資訊建立《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車輛資訊屬於生産企業。 |
生産企業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
稅控系統依據發票資訊生成《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流轉至最終消費者名下。 |
稅控系統依據發票資訊生成《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流轉至最終消費者名下 |
場景二:生産企業將自産車輛銷售給其他機動車企業(非最終消費者)
操作 |
7.1升級前臺賬流轉説明 |
7.1升級後臺賬流轉説明 |
生産企業上傳合格證 |
稅控系統依據合格證資訊建立《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車輛資訊初始屬於生産企業。 |
稅控系統依據合格證資訊建立《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車輛資訊屬於生産企業。 |
生産企業向下游機動車企業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
開具時如果填寫,發票上傳後,稅控系統依據發票資訊生成《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流轉至下游機動車企業名下;如果沒填,未關聯前車輛資訊不流轉。 |
無論開具時是否填寫VIN,未關聯前車輛資訊均不流轉,仍屬於生産企業 |
生産企業做票據關聯 |
《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已在下游機動車企業名下的,車輛資訊保持在下游機動車企業名下;未建立《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的,稅控系統依據關聯資訊生成《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流轉至下游機動車企業名下。 |
稅控系統依據關聯資訊生成《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流轉至下游機動車企業名下。 |
下游機動車企業向其下游開具填寫VIN的機動車發票 |
《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中車輛資訊依據發票資訊,流轉至機動車發票受票方名下。 |
《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中車輛資訊依據發票資訊,流轉至機動車發票受票方名下。 |
(二)進口機動車
操作 |
7.1升級前臺賬流轉説明 |
7.1升級後臺賬流轉説明 |
源頭報關進口企業上傳車輛電子資訊單 |
稅控系統依據車輛電子資訊單建立《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車輛資訊屬於源頭報關進口企業, |
稅控系統依據車輛電子資訊單建立《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車輛資訊屬於源頭報關進口企業, |
源頭報關進口企業向下游填寫VIN開具機動車發票 |
發票上傳後,稅控系統依據發票資訊生成《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流轉至機動車發票受票方名下。 |
發票上傳後,稅控系統依據發票資訊生成《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車輛資訊流轉至機動車發票受票方名下。 |
説明:對於車輛電子資訊中存在兩個報關進口企業(即雙抬頭)的情形,兩個報關進口企業都可以使用該車輛電子資訊開具發票。如報關進口企業A已作為源頭企業調用車輛電子資訊單開票後,報關進口企業B不允許作為源頭企業使用此合格證重復開票。
如報關進口企業A作為源頭企業調用車輛電子資訊單向下游銷售開票後,經流轉,《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中車輛資訊至報關進口企業B名下時,報關進口企業B可做為流通環節中的一個經銷公司正常向下游開票。
第二部分 國內生産企業
國內生産企業,按有無生産基地(子公司)分為兩種。一種是沒有生産基地(子公司),由本企業直接生産並對外銷售車輛;一種是有一個或多個生産基地(子公司),生産基地(子公司)與生産企業(母公司)組成一個機動車生産企業團體(以下簡稱“集團”)。對於本集團內機動車企業生産的車輛,既可以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也可以銷售給集團內或集團外的機動車企業等非最終消費者,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本集團自産車輛銷售給集團內或集團外機動車企業後,應按要求對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票據關聯,關聯後,下游機動車企業才可以繼續對外銷售並開機動車發票;本集團自産車輛銷售給集團外最終消費者直接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根據生産企業的具體情形分別描述:
一、無生産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自己生産車輛
(一)場景描述
1.無生産基地(子公司)的生産企業將自己生産的車輛,直接銷售給其他機動車企業或者最終消費者。
2.有生産基地(子公司)的母公司將自己生産(非生産基地生産)的車輛,直接銷售給其他機動車企業(含本集團的銷售總公司)或者最終消費者。
(二)操作流程
場景一: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開票
第一步:生産企業A上傳合格證
第二步:生産企業A線上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給最終消費者
説明:生産企業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需聯網校驗車輛是否屬於本企業,所以必須先確保合格證已上傳。
場景二:向下游機動車企業開票
第一步:生産企業A上傳合格證
第二步:生産企業A向下游機動車企業B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步:生産企業A做票據關聯
第四步:下游機動車企業B繼續向其下游開票
説明:在本步驟中,下游機動車企業B如果是生産企業,再向其下游開票時必須填寫VIN。因為此時下游機動車企業銷售的是其購進的車輛,而非自産車輛,因此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必須填寫VIN,否則車輛資訊將無法在臺賬中流轉。
注意事項:
2021年7月1日升級前 |
2021年7月1日升級後 |
①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①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②生産企業A開票時如果填寫VIN,上傳發票後,稅控系統核驗該VIN是否已存在,如果不存在或非本企業的VIN,則此發票將産生異常記錄,影響該車其他企業開票。如車輛屬於本企業生産的車輛時,待上傳合格證、關聯發票資訊後,下游企業可以正常開票。 |
②生産企業A開票時如果填寫VIN,上傳發票後,稅控系統核驗該VIN是否已存在,如果不存在或非本企業的VIN,則此發票將産生異常記錄,影響該車其他企業開票。如果車輛屬於本企業生産的車輛時,待上傳合格證、關聯發票資訊後,下游企業可以正常開票。 |
③如果下游機動車企業B也是生産企業,且在生産企業A關聯前,B已向其下游企業開具了未填寫VIN的發票,那麼生産企業A正常關聯後,車輛資訊還屬於下游機動車企業B,下游機動車企業B開具給其下游C的發票將被列為異常發票,下游C將無法繼續向下開票;此時須確保生産企業A正常開票並關聯,車輛資訊流轉至企業B名下後,由企業B聯繫主管稅務機關解除異常發票,下游C可正常開票,或者需要將企業B開給下游C的發票紅衝後重新開具(紅衝時選擇涉及銷售折讓) |
③如果下游機動車企業B也是生産企業,且在生産企業A關聯前,B已向其下游企業開具了未填寫VIN的發票,那麼生産企業A正常關聯後,車輛資訊還屬於下游機動車企業B,下游機動車企業B開具給其下游C的發票將被列為異常發票,下游C將無法繼續向下開票;此時須確保生産企業A正常開票並關聯,車輛資訊流轉至下游機動車企業B名下後,由企業B聯繫主管稅務機關解除異常發票,下游C可正常開票,或者需要將企業B開給下游C的發票紅衝後重新開具(紅衝時選擇涉及銷售折讓) |
④如果票據關聯前,該車輛資訊被通過手工維護到了別的企業D名下,關聯後,關聯資訊不生效,車輛資訊在D名下,企業B將無法開票。 |
④如果票據關聯前,該車輛資訊被通過手工維護到了別的企業D名下,關聯後,關聯資訊不生效,車輛資訊在D名下,企業B將無法開票。 |
二、集團內不同生産基地(子公司)生産車輛
(一)概述
此種情形分以下4種場景分別描述,未包含的場景開票過程中發現問題可及時反饋。
序號 |
場景類型 |
1 |
生産基地(子公司)—母公司—下游 |
2 |
生産基地(子公司)—銷售公司—母公司—下游 |
3 |
母公司—銷售公司—生産基地(子公司)—下游 |
4 |
生産基地(子公司)—下游 |
(二)分場景操作流程
場景一:生産基地(子公司)—母公司—下游
生産基地(子公司)負責生産機動車,母公司負責(或者生産基地以母公司名義)上傳合格證,生産基地(子公司)將機動車銷售給母公司,並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給母公司,母公司向下游機動車經銷企業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實現對外銷售。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傳合格證
第二步:生産基地(子公司)給母公司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步:母公司向下游銷售企業B開票
第四步:母公司用母公司開給下游銷售企業B的票做票據關聯
第五步:機動車企業B繼續向其下游開票
注意事項:
2021年7月1日升級前 |
2021年7月1日升級後 |
①流程2和3不分先後,互不影響,其他流程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①流程②和③不分先後,互不影響,其他流程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②該場景中生産基地(子公司)無法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有需求,需要生産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手工維護臺賬後開具。 |
②母公司可以用生産基地(子公司)給母公司開具的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關聯,也可以用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發票關聯 |
③母公司可以用生産基地(子公司)給母公司開具的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關聯,也可以用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關聯 |
③如果用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給母公司的票關聯,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必須填寫VIN,否則車輛資訊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④如果以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給母公司的票關聯,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必須填寫VIN,否則車輛資訊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④如果生産基地(子公司)先給最終消費者開具發票,開具後車輛合格證已使用,車輛資訊屬於最終消費者名下,之後,以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關聯,車輛資訊仍保持在最終消費者名下,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⑤《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企業識別號與生産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不符時,生産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開具填寫VIN的發票將列為異常發票,且車輛資訊不流轉。 |
⑤如果已用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做關聯, 車輛已屬於銷售企業B,生産基地(子公司)將無法再向最終消費者再銷售開票 |
⑥如果《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中識別號為生産基地(子公司),生産基地(子公司)先填寫VIN開票給母公司,車輛資訊屬於母公司,之後母公司未填寫VIN開票給銷售企業B,不管關聯哪張票,關聯資訊不接收,車輛資訊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銷售企業B均無法開票。需要稅務機關查詢是否屬於此情況,如果屬於此情況則:手工維護或者母公司紅衝其開具的發票重新開具(填寫VIN) |
|
場景二:生産基地(子公司)—銷售公司—母公司—下游
生産基地(子公司)生産的車輛,母公司上傳合格證,生産基地(子公司)將機動車銷售給本企業的銷售公司,並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生産基地(子公司)的銷售公司再將機動車銷售給母公司,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母公司向下游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傳合格證
第二步:生産基地(子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步:母公司用生産基地(子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的票做票據關聯
第四步:銷售公司A給母公司開票,必須填寫VIN
第五步:母公司銷售給下游銷售企業B,母公司必須填寫VIN開具機動車發票
第六步:銷售企業B向下游C填寫VIN開具機動車發票
注意事項:
2021年7月1日升級前 |
2021年7月1日升級後 |
①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①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②該場景中生産基地(子公司)無法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有需求,需要生産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手工維護臺賬後開具。 |
②母公司必須以生産基地(子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的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做關聯,否則銷售公司A將無法開具發票 |
③母公司必須用生産基地(子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關聯。如果先對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做關聯,車輛資訊屬於銷售企業B名下,之後生産基地(子公司)給銷售公司A的發票將列入異常發票,車輛資訊不流轉票給銷售公司A,銷售公司A將無法開票。 |
③如果先用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關聯,車輛資訊屬於銷售企業B名下,之後生産基地(子公司)給銷售公司A的發票將列入異常發票,車輛資訊不流轉給銷售公司A,銷售公司A將無法開票。 |
④該場景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必須填寫VIN,否則車輛資訊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④母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必須填寫VIN,否則車輛資訊一直在母公司名下,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⑤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票時,《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企業識別號與生産基地(子公司)不符時,基地填寫VIN開具的發票將列為異常發票,且車輛資訊不流轉。銷售公司A無法開票。 |
⑤如果在關聯前,母公司先填寫VIN開票給銷售企業B,車輛資訊已流轉到銷售企業B名下,之後的關聯資訊不再接收,銷售企業A將無法開具發票 |
⑥如果在關聯前,母公司先填寫VIN開票給銷售企業B,車輛資訊已流轉到銷售企業B名下,之後的關聯資訊不再接收,銷售企業A將無法開具發票 |
|
場景三:母公司—銷售公司—生産基地(子公司)—下游
生産基地(子公司)生産的車輛,母公司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再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生産基地(子公司),然後生産基地(子公司)向下游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傳合格證
第二步:母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步:母公司用母公司給銷售公司A的發票做票據關聯
第四步:銷售公司A給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票
第五步:生産基地(子公司)銷售給下游銷售企業B,開具機動車發票時必須填寫VIN
第六步:銷售企業B向下游C填寫VIN開具機動車發票
注意事項:
2021年7月1日升級前 |
2021年7月1日升級後 |
①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①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②母公司必須用母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的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關聯, |
②母公司必須用母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關聯,否則銷售公司A將無法開具發票 |
③如果在按順序關聯前生産基地(子公司)先填寫VIN開票給銷售企業B,或者先用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票銷售企業B的票做關聯,車輛資訊已流轉到銷售企業B名下,之後母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的發票將列入異常發票資訊,車輛資訊不流轉,銷售公司A將無法開具發票 |
③如果在按順序關聯前,生産基地(子公司)先開票給銷售企業B,車輛資訊不流轉,仍在母公司名下,之後母公司關聯,銷售公司A依順序開票給生産基地(子公司),車輛資訊流轉到生産基地(子公司)名下,生産基地(子公司)需要紅衝,按順序關聯後再重新開具,否則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④在按順序關聯後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必須填寫VIN,否則車輛資訊一直在生産基地(子公司)名下,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④在按順序關聯後,銷售公司A已開票給基地,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給銷售企業B的票必須填寫VIN,否則車輛資訊一直在生産基地(子公司)名下,銷售企業B無法開票 |
⑤《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企業識別號與生産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不符時,生産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開具填寫VIN的發票將列為異常發票,且車輛資訊不流轉。 |
⑤如果用生産基地(子公司)開票銷售企業B的票做關聯,車輛資訊已流轉到銷售企業B名下,之後母公司給銷售公司A開具的發票將列入異常發票資訊,車輛資訊不流轉,銷售公司A將無法開具發票 |
⑥該場景中生産基地(子公司)無法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有需求,需要生産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手工維護臺賬後開具。 |
|
場景四:生産基地(子公司)—下游
生産基地(子公司)生産的車輛,母公司上傳合格證,生産基地(子公司)直接向下游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操作流程:
第一步:母公司上傳合格證
第二步:生産基地(子公司)向下游銷售企業A開具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三步:母公司用生産基地(子公司)向下游銷售企業A開的票做票據關聯
第四步:銷售企業A向下游B填寫VIN開具機動車發票
注意事項:
2021年7月1日升級前 |
2021年7月1日升級後 |
①《機動車進銷期初臺賬》企業識別號與生産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不符時,生産基地(子公司)或者母公司開具填寫VIN的發票將列為異常發票,且車輛資訊不流轉。 |
①嚴格按序號順序開具發票和關聯資訊 |
②該場景中生産基地(子公司)無法直接向最終消費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如有需求,需要生産基地(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手工維護臺賬後開具。 |
②母公司必須以生産基地(子公司)開具給銷售企業的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關聯,否則銷售企業A將無法開具發票 |
(三)常見問題
問題:生産基地(子公司)生産車輛但不上傳合格證(母公司上傳合格證),將生産的車輛銷售給母公司,應當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開具非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根據《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銷售方在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時只能開具機動車發票,機動車發票是指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因此分公司銷售機動車應當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票,不能開具非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即:必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體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組開具。
三、集團購進車輛
(一)概述
集團購進車輛,是指集團內的生産企業,購進集團外生産的車輛(該車已由源頭生産企業開具發票並進行了票據關聯)後,再向下游開具填寫VIN的機動車發票的情形。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生産企業購進已由該車源頭生産企業開具發票並進行了票據關聯的車輛。
第二步:上游機動車企業已按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並上傳發票。
第三步:生産企業向下游開具填寫VIN的機動車發票。
(三)注意事項
1.集團內的企業作為生産企業,此種情況開票時不線上聯網校驗該車輛是否屬於本企業,銷售前必須先由該車輛的源頭生産企業開具發票並進行了票據關聯,確保購進該車輛資訊已流轉至本企業名下,否則開具的發票上傳後會校驗出車輛不屬於開票企業,將列入異常,下游企業無法開票。(可以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模組驗證車輛是否屬於本企業名下)。
2.購進車輛對外銷售,本企業實質身份已經轉變為機動車經銷企業,因此開具機動車發票時,必須填寫VIN,車輛資訊才可以隨開具的機動車發票流轉,否則車輛資訊無法流轉至下游企業,並且僅允許購方企業向外銷售,不允許集團內的其他企業對外銷售。
(四)常見問題
由於上游企業未開票或者開票未上傳或者未進行票據關聯等原因,車輛資訊未流轉至本企業名下,此時企業(集團內企業生産企業)開具的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列入異常,下游企業無法開票。可聯繫上游企業完成開票、上傳發票、票據關聯等該做的操作後,車輛資訊流轉至本企業名下。此時再聯繫本企業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異常發票處理,處理後,車輛資訊流轉至下游企業名下。
四、改裝車輛
(一)概述
改裝廠作為生産企業,利用整車或者底盤改裝生産車輛並上傳合格證的情況,具體場景如下:
序號 |
場景類型 |
1 |
購進整車進行改裝 |
2 |
受託進行整車改裝 |
3 |
購進底盤進行改裝 |
4 |
受託進行底盤改裝 |
(二)操作流程
場景一:購進整車進行改裝
改裝廠購進整車,原車輛資訊已流轉至本企業名下,改裝後改裝廠重新上傳合格證,對外銷售的情況。
第一步:確保原整車資訊已流轉至本企業名下
第二步:上傳新的整車合格證(原合格證也是整車合格證,相當於生産企業購進車輛,上傳合格證僅更新合格證資訊)
第三步:使用新的合格證繼續向下游開具機動車發票,開票時必須填寫VIN,本企業無需進行票據關聯
場景二:受託進行整車改裝
改裝廠受託改裝整車,原車輛資訊已流轉至委託方名下,改裝後改裝廠重新上傳合格證,由委託方對外銷售的情況,或者委託方為生産企業時,改裝後仍由委託方(委託方為生産企業)或者改裝廠上傳合格證,對外銷售的情況。
第一步:上傳改裝後整車合格證(原合格證也是整車合格證,上傳新合格證僅更新合格證資訊,車輛資訊會保持在委託方企業名下不變)
第二步:開具改裝費發票,無需進行票據關聯
第三步:委託方銷售改裝後整車並開票
場景三:購進底盤進行改裝
改裝廠購進底盤改裝成整車,改裝後本企業上傳整車合格證,對外銷售的情況。
第一步:上傳整車合格證(初次上傳整車合格證,改裝廠即為該車輛源頭生産企業)
第二步:向下游機動車企業開具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票據關聯或向最終消費者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場景四:受託進行底盤改裝
改裝廠受託將底盤改裝成整車,改裝後改裝廠上傳整車合格證,由委託方對外銷售的情況,或者委託方為生産企業時,改裝後由委託方或者改裝廠上傳合格證,對外銷售的情況。
1.如果由改裝廠上傳整車合格證:
第一步:改裝廠上傳整車合格證(初次上傳整車合格證,改裝廠即為該車輛源頭生産企業,合格證期初臺賬中車輛資訊屬於改裝廠)
第二步:改裝廠向委託方開具改裝費發票。
第三步:關聯、開票(在優化系統前,改裝廠向委託方開具的改裝費發票無法用於票據關聯,車輛無法流轉到委託方名下,暫時由委託方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手工維護機動車進銷臺賬,將該車輛資訊轉移至委託方企業名下。系統優化後,按要求操作關聯和開票)
2.如果委託方為生産企業且由生産企業自己上傳整車合格證:
第一步:委託方上傳整車合格證(初次上傳整車合格證,委託方即為該車輛源頭生産企業,合格證期初臺賬中車輛資訊屬於委託方)
第二步:改裝廠向委託方開具改裝費發票
第三步:委託方生産企業向下游企業銷售整車開具發票並進行票據關聯
(三)注意事項
購進整車需確保原整車資訊已流轉至改裝廠名下,委託整車改裝需確保原整車資訊已流轉至委託方名下。
(四)常見問題
對受託底盤改裝,而且由改裝廠上傳整車合格證的,受託方向委託方開具改裝費發票(非機動車發票),該發票無法用於票據關聯,車輛不會流轉至委託方,委託方對外銷售無法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解決方法:在優化系統前,暫時由委託方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和流程手工維護機動車進銷臺賬,將該車輛資訊轉移至委託方企業名下。系統優化後,按要求操作開票。
五、整車合格證撤銷重傳
(一)概述
因合格證參數填寫有誤、合格證公告過期等原因,需對原合格證撤銷並重新上傳新合格證。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撤銷已過期的合格證
第二步:重新上傳新的合格證
第三步:保持原合格證的《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中當前車輛所屬企業不變
第四步:原合格證所屬企業繼續對外銷售,並按新合格證資訊依據《機動車進銷流轉臺賬》開具發票
(三)注意事項
不論撤銷前該車輛資訊已流轉至哪一個機動車企業名下,重傳後車輛資訊臺賬保持原合格證所屬企業不變,原合格證當前所屬機動車企業可繼續使用新的合格證開具機動車發票向下游流轉。
(四)常見問題
問題:撤銷合格證後,開票時提示未查詢到合格證資訊。
解決方案:企業確認新的合格證是否已重新上傳,對已重新上傳的,主管稅務機關先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機動車合格證資訊管理模組獲取機動車合格證資訊,然後開票,仍無法開票的,按運維程式提交運維單至省局處理。
第三部分 經銷企業
一、概述
經銷企業購進國産車或者進口車後,將該車輛向下游經銷商或最終消費者銷售並開票。
二、操作流程
開具機動車發票(將聯網校驗該車輛是否屬於本企業)
三、注意事項
1上游企業必須按先後順序規範開票和關聯發票。
2.購買方如果是銷售企業(非最終消費者),購進車輛後用於繼續對外銷售的,不得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否則購買方繼續向最終消費者銷售後將無法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四、常見問題
1.如果提示未查詢到對應合格證資訊無法開票,確認輸入的車輛識別號和合格證編號是否正確,如果正確,聯繫車輛生産企業(母公司)確認該車輛是否按要求上傳合格證電子資訊,並已成功向稅務交換。如果已提交且狀態為交換完成,則可由實際車輛當前所屬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和程式處理。
2.如果提示對應合格證已撤銷無法開票,確認輸入的車輛識別號和合格證編號是否正確,如果正確,聯繫車輛生産企業(母公司)確認該合格證編號、車輛識別號的車輛合格證是否已撤銷,如果撤銷,是否重傳新的合格證資訊,未上傳,督促企業按要求上傳新的合格證資訊,後開票(確保撤銷前該車輛資訊已流轉至本企業名下方可開票)。如果仍無法開票的,則可由實際車輛當前所屬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和程式處理。
3.如果提示合格證已使用或者對應合格證已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開票,説明該合格證編號和車輛識別號對應的合格證已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確認輸入的車輛識別號和合格證編號是否正確,如果正確,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查詢該車輛銷售與開票情況,屬於其他企業誤用的,可以聯繫其他企業紅衝已開具發票。如果無法聯繫其他企業紅衝,則可由實際車輛當前所屬於企業主管理稅務機關按規定和程式進行手工維護臺賬(適用2021年5月1日後生産車輛)或者重置合格證使用狀態(適用2021年5月1日前生産車輛)。重置合格證使用狀態後原開具的發票將列入異常發票資訊(一車多票)。
4.如果提示合格證存在,不屬於本企業無法開票,説明該合格證編號和車輛識別號對應的合格證資訊未流轉到本企業名下,確認輸入的車輛識別號和合格證編號是否正確;如果正確,確認上游企業的開票行為是否符合規範,上游企業尚未向企業開具機動車發票或者開具發票不符合規範的,督促上游企業按要求開具發票,如果開票了但未上傳稅局端,督促上游企業按要求上傳發票;上游企業是生産企業的,還應確認生産企業開票後是否按要求完成合格證(車輛)電子資訊和機動車發票資訊票據關聯,尚未關聯的,督促上游企業完成票據關聯。如果已開票、已上傳、已關聯,則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查詢上游企業開具的發票是否屬於異常發票,如果因異常發票原因導致臺賬未流轉,則聯繫上游企業稅務機關按規定和程式解除異常發票。無法解除異常發票的,或者解除異常發票仍無法開具發票的,由實際車輛當前所屬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和程式手工維護合格證臺賬至本企業名下開票。
5.如果提示合格證紅字資訊表已審核通過且未開具紅字發票,説明該合格證編號和車輛識別號對應的合格證已因為“涉及退貨和開具錯誤等”的,申請了紅字資訊表且審核通過,對應車輛合格證屬於“紅衝中”的鎖定狀態,下游企業無法開票。確認輸入的車輛識別號和合格證編號是否正確;如果正確,督促上游企業按要求開具發票,確保車輛資訊已流轉到本企業名下。
6.如果提示合格證使用狀態錯誤或者查詢合格證臺賬失敗無法開票,確認輸入的車輛識別號和合格證編號是否正確;如果正確,則可由實際車輛當前所屬於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和程式處理。
説明:重置合格證使用狀態、解除異常發票、手工維護臺賬後開具的機動車發票將被列入重點監控。
第四部分 進口企業
一、本企業報關進口車輛
(一)概述
本企業報關進口車輛需先上傳車輛電子資訊單後向下游機動車企業或最終消費者線上開具機動車發票,該類車輛無需進行票據關聯。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報關進口企業上傳車輛電子資訊單
第二步:報關進口企業向下游開具機動車發票(車輛隨發票流轉至下游名下)
(三)注意事項
1.車輛電子資訊單中的報關進口企業資訊應正確填寫。如果報關進口企業資訊中納稅人識別號與開票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不符,本企業將無法使用該車輛電子資訊開票。
2.車輛電子資訊單中有兩個報關進口企業資訊的,其中一個報關進口企業開票後,車輛將流轉至發票的受票方名下,另一個報關進口企業不允許重復開票。
(四)常見問題
同第二部分經銷企業
二、本企業購進車輛
(一)概述
當報關進口企業購進國産車或進口車再對外銷售時,報關進口企業對於該車輛類似于經銷企業,直接給下游機動車企業或最終消費者線上開具機動車發票即可。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上游機動車企業按規定開具機動車發票
第二步:向下游開具機動車發票(車輛隨發票流轉至下游名下)
(三)注意事項
同第二部分經銷企業
(四)常見問題
同第二部分經銷企業
第五部分 機動車發票紅衝
一、機動車增值稅專用發票紅衝
(一)概述
銷售方銷售機動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銷售折讓等情形,應當憑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校驗通過的《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的,在“規格型號”欄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VIN);發生銷售折讓的,“規格型號”欄不填寫機動車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VIN)。
對於申請原因為“涉及退貨和開具錯誤等”的,紅字資訊表審核通過後,對應車輛合格證變為“紅衝中”的鎖定狀態,避免下游企業繼續開票,當紅字發票銷單後,車輛資訊退回至上游企業;對於申請原因為“涉及銷售折讓”的,合格證的歸屬及使用狀態不做改變。
(二)操作流程
場景一:涉及退貨和開具錯誤等
第一步:確認藍字專票中車輛是否需要部分或全部退回
第二步:申請紅字資訊表。對於需部分退回的,應由受票方認證抵扣後按照已抵扣選擇“涉及退貨和開具錯誤等”原因針對需退回的部分車輛申請紅字資訊表或者按照全部退回處理方式處理後重新開具藍字發票;對於需全部退回的,根據藍字發票使用情況確定申請方,按照“涉及退貨和開具錯誤等”原因申請紅字資訊表(稅局系統將校驗涉及車輛是否在受票方名下)。
第三步:銷售方導入紅字資訊表開具紅字發票(紅字專票中涉及的車輛將依據紅字發票退回至銷售方名下)
場景二:涉及銷售折讓
第一步:由受票方按照購方已抵扣選擇“涉及銷售折讓”原因申請紅字資訊表(不用填寫VIN)
第二步:銷售方導入紅字資訊表開具紅字發票(不涉及到車輛流轉)
(三)注意事項
1.對於需全部退回的,應正確選擇申請方。電子專票:已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申請,未申報抵扣的由銷售方申請;非電子專票: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或者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可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由銷售方申請;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由購買方選擇未抵扣申請;購買方已用於申報抵扣的,由購買方選擇已抵扣申請,按照“涉及退貨和開具錯誤等”原因申請紅字資訊表(稅局系統將校驗涉及車輛是否在受票方名下)
2.切勿由銷售方發起部分紅衝的紅字資訊表(受票方尚未認證抵扣),否則將導致受票方無法認證抵扣藍字發票剩餘進銷稅額。
(四)常見問題
問題:機動車專用發票中的部分車輛退回已銷售方名下,現在受票方無法對該藍字發票下剩餘的車輛進行勾選抵扣。
原因:當需要部分車輛退回至銷售方名下,受票方尚未認證抵扣,銷售方針對藍票部分車輛申請了紅字資訊表並開具了紅字專票,受票方無法繼續認證抵扣原藍字專票剩餘進銷增值稅稅額。
解決方法:1.繼續將原藍字發票全部紅衝,然後重新開具新機動車類增值稅專用發票。紅衝藍字時,選擇紅衝理由為銷售退回的,如果下游已經將部分車輛對外銷售的,還需逐級紅衝,將車輛資訊回退至下游企業,否則紅衝時,系統將提示車輛不屬於購方,不能紅衝。2.當月的可以作廢部分紅衝的紅字發票,撤銷紅字通知單,下游企業先抵扣,然後再部分紅衝。
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紅衝
(一)概述
面向最終消費者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當發生銷貨退回或開票有誤時,可開具對應的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車輛退回至銷售方名下,銷售方可再次針對該車輛重新開具機動車發票。
(二)操作流程
第一步:填寫藍字發票代碼、號碼及開票日期
第二步:如果帶出原票資訊,則直接開具即可;如果未帶出原票資訊,則聯網校驗比對原藍字發票填寫與藍票一致(僅允許全額紅衝)進行開具。
(三)注意事項
1.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正確填寫原藍字發票代碼、號碼及開票日期,否則將會因為搜尋不到對應藍字發票,不允許開具紅字發票。
2.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時,應當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不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不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不需退回抵扣聯。
3.消費者已經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銷售方應當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機動車登出證明複印件;如消費者無法取得機動車登出證明,銷售方應留存機動車生産企業或者機動車經銷企業出具的退車證明或者相關情況説明。
(四)常見問題
1.使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紅衝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再次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提示合格證已使用。
解決方案:2021年6月底稅務局端稅控系統升級優化解決。臨時可使用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者在開票系統中選擇舊版發票版式)紅衝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手工維護/重置合格證使用狀態。
2. 開具紅字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提示未查詢到對應藍字發票無法開票,請確認輸入藍字發票代碼、號碼是否正確,如果正確,確認對應的藍字發票開具是否符合規範或者狀態是否正常。
附件:企業端機動車發票開具操作流程(金稅盤)
企業端機動車發票開具操作流程(稅控盤)
企業端機動車發票開具操作流程(稅務U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