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3-01-05
狀態:全文有效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持續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深入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列入目錄內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車輛證明等6項稅務證明事項(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實行告知承諾制稅務證明事項的承諾方式、法律責任、不適用情形,按照《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2021年第21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四、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