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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1-07-20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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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1-06-30

狀態:全文有效

註釋:修改附件。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修改附件。

一、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一)序號1 證明名稱: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資訊證明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
(二)序號2 證明名稱: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
(三)序號3 證明名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證明用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一)“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於對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資訊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
二、納稅人承諾
……
(二)(□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現購買位於 房産作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條件(請選擇):
□個人購買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
……”
(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於對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納稅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育機構,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教學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的辦學許可證,證明納稅人具有社會力量辦學資質。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個人)就辦理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個人)……將於 年 月 日(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前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的辦學許可證,並提交稅務機關。
……”
修改為:

一、附件1 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一)序號1 證明名稱:出生醫學證明、戶口簿、結婚證(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員資訊證明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
(二)序號2 證明名稱: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 證明用途:1.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
(三)序號3 證明名稱:辦學許可證 證明用途:非營利性的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科研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
二、附件2 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一)“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於對申報享受減徵契稅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員資訊證明’‘家庭住房情況書面查詢結果’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住房,……
二、納稅人承諾
……
(二)(□對家庭住房情況進行承諾填寫該項)本人現購買位於 房産作為家庭住房,符合如下條件(請選擇):
□個人購買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及以下;
□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積為140平方米以上;
……”
(二)“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
(適用於對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需提供的‘辦學許可證’實行告知承諾制)
一、稅務機關告知事項
(一)證明義務及證明內容:非營利性的學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於辦公、教學、科研的,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辦學許可證,證明納稅人具有辦學資質。
二、納稅人承諾
本單位(個人)就辦理申報享受免征契稅政策事項,作出以下承諾:
(一)本單位(個人)……將於 年 月 日(承諾之日起6個月內)前取得辦學許可證,並提交稅務機關。
……”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廢止和修改的部分稅務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9號)。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持續開展“減證便民”行動重大決策部署,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和國辦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指導意見》,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根據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安排,結合深入開展黨史學習教育,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部分稅務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現公告如下:

  一、實行範圍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6項稅務證明事項(見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承諾方式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

  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辦理的,稅務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承諾方式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納稅人,納稅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稅務機關不再索要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並依據納稅人書面承諾辦理相關稅務事項。

  納稅人不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應當提供該事項需要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責任

  納稅人對承諾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在事中核查時發現核查情況與納稅人承諾不一致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後再予辦理。對在事中事後核查或者日常監管中發現承諾不實的,稅務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改正、進行處理處罰,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虛假承諾行為認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的情形

  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當事人履行相關法定義務,經實施檢查的稅務機關確認,在公佈期屆滿後可以適用告知承諾制;其他納稅人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情形的,在糾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履行相關法定義務之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五、工作要求

  稅務機關通過辦稅服務場所和官方網站等渠道公佈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及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附件2),方便納稅人查閱、索取或下載。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推行和落實稅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督促檢查,對納稅人反映的制度執行不到位等突出問題進行重點檢查。

  六、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實行告知承諾制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

     2.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

  國家稅務總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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