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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納稅信用評價相關政策講解

時間:2023年4月27日 14:00

時間:2023年4月27日 14:00
嘉賓: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長寧區稅務局 梁夢桐
摘要:課程從納稅信用基礎知識,納稅信用補評復評修復相關政策,新設立納稅人納稅信用復評機制,納稅信用結果應用及提示提醒等四方面對納稅信用評價相關內容進行講解,對納稅人關心的近期納稅信用評價方面的熱點問題進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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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談回顧

納稅信用評價相關政策講解

納稅人:我公司2021年度為B級,2022年度因評價年度內無生産經營業務收入評為M級,請問具體原因是什麼?[14:28:01]

梁夢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8號)相關規定,“評價年度內無生産經營業務收入且年度評價指標得分70分以上的企業”適用納稅信用M級。若您對2022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年度信用評價後可通過電子稅務局填寫《納稅信用復評(核)申請表》申請納稅信用復評。 [14:28:10]

納稅人:如果我們公司丟失發票了,會對納稅信用評價産生影響嗎? [14:29:38]

梁夢桐:會産生影響。如果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並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會被扣分。 [14:29:44]

納稅人:如果公司納稅信用級別被評為了D級,法人還想再成立其他公司的話,會受影響嗎? [14:29:04]

梁夢桐:會受到影響。由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註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的企業,納稅信用會直接評為D級。 [14:29:13]

納稅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是否可以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14:29:26]

梁夢桐: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較強。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明確自2020年11月起,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14:29:33]

納稅人:納稅信用修復和納稅信用復評有什麼區別呢? [14:29:44]

梁夢桐:納稅信用修復適用於納稅人發生了失信行為並且主動糾正、消除不良影響後向稅務機關申請恢復其納稅信用的情形。納稅信用復評適用於納稅人對納稅信用評價結果有異議,認為部分納稅信用指標扣分或直接判級有誤或屬於非自身原因導致,而採取的一種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納稅信用修復的前提是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年度評價結果無異議,如有異議,應先進行納稅信用復評後再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14:29:51]

納稅人:因系統問題未能按期繳稅,是否會影響納稅信用評價? [14:30:47]

梁夢桐:不會的。由於稅務機關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納稅人未能及時履行納稅義務的,不會影響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此外,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經稅務機關核實,也不影響納稅信用評價。 [14:30:56]

納稅人:我公司今年接受了稅務檢查,所以信用評價肯定要扣分了是嗎? [14:31:13]

梁夢桐:並不是的,不少納稅人可能認為接受了比如稅務稽查、納稅評估等,納稅信用評價就肯定要扣分,這一理解是錯誤的。

納稅人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義務,接受稅務檢查這一行為不直接造成納稅信用評價扣分;經稅務檢查發現納稅人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做出稅務處理決定時,才會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價扣除相應分值。[14: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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