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眾參與的形式和時間:
2020年4月30日-5月3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網站進行公示;
2020年5月8日-6月8日,在“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網站進行公示;
2020年5月6日-6月6日,在“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網站進行公示;
2020年4月30日-5月3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網站進行公示;
2020年4月30日-5月31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網站進行公示。
(二)公眾參與的範圍:社會公眾。
(三)公眾意見的主要觀點:
1.有市民提出:行政處罰法對不予處罰情形已有規定,建立“首違不罰”清單是否反而限制了納稅人的權益。
2.有市民對文件的文字、格式提出了修改建議。
(四)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
根據市民意見,公告文本進行規範和完善。
(五)採納或者不予採納的具體理由: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屬於法定的不予處罰情形。“首違不罰”清單規定事項,屬於法律法規賦權行政機關視違法情形自由裁量作出可以處罰或者不予處罰的事項。“首違不罰”清單對未造成稅款損失的輕微違法行為,進一步細化裁量標準、壓縮裁量彈性,對納稅人在一年內首次違反並主動糾正的,明確不予處罰,讓納稅人因疏忽或過失産生的輕微違法有了容錯和糾正的機會,體現了包容審慎的現代行政管理理念。公告採納了對文件文本進行規範和完善的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