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維護法治公平、強化合規管理,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稅務總局制定了《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附件1,以下簡稱《裁量基準》),現予發佈,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在《裁量基準》範圍內作出相應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二、稅務機關應當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裁量基準》的適用情況,不得單獨引用《裁量基準》作為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佈,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適用《裁量基準》。
(一)對符合《稅務行政處罰“輕微不罰”事項清單》(附件2)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或者具有其他法定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決定不予處罰;
(二)對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決定從輕、減輕處罰;
(三)對情節複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經過集體審議決定。
四、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依法保障納稅人繳費人申請回避、陳述申辯、要求舉行聽證等權利。
五、《裁量基準》與後續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以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為準。稅務總局將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的“立改廢”情況,持續動態修改更新《裁量基準》,及時向社會公告。
六、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區域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與本公告《裁量基準》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裁量基準》執行。
本公告施行前發生稅務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尚未對稅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稅務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但按照本公告執行有利於納稅人繳費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件:1.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
2.稅務行政處罰“輕微不罰”事項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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