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的公告》出臺背景和重要意義是什麼
規範稅務執法行為、優化稅務執法方式是稅務部門依法治稅的重要內容。近年來,稅務總局指導東北、西南、西北、中南、華北、華東等全國六大區域稅務部門陸續制定了區域內統一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規範稅務執法、維護納稅人權益、推進稅收治理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逐漸反映出一些問題,不完全符合維護法治公平、強化合規管理和加快推進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要求。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徵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精神,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推進全國稅務執法標準統一,稅務總局制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發佈全國統一的《全國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6年版)》(以下簡稱《裁量基準》)。
制發《公告》、發佈《裁量基準》是稅務部門開展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學習教育、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集中整治的制度成果,是堅守法治正道、深化強基固本的重要體現,是維護法治公平、強化合規管理的有力舉措,有利於促進稅務執法標準統一,保障納稅人繳費人合法權益,優化稅收營商環境,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和全面從嚴治稅有機貫通,更好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裁量基準》主要內容是什麼
《裁量基準》在充分吸收各區域裁量基準實踐成果的基礎上,對稅務違法行為事項、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具體標準進行了全面優化,推動實現違法行為事項劃分更加合理、裁量尺度把握更加精確、裁量因素設置更加科學,進一步規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相較于六大區域裁量基準,主要在以下方面進行了優化:一是統一體例結構。總體上劃分為“輕微、較輕、一般、較重、嚴重”5個裁量階次,逐項列明法定依據、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二是統一裁量標準。遵循立法本意,選擇與違法行為關聯度高且能客觀反映違法行為性質、危害後果和改正情況的裁量因素進行合理組合,實現對違法行為的科學評價。三是統一執行口徑。明確關鍵概念的內涵外延,如明確將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中的“首違”界定為“一個自然年度內(即當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首次發生”,進一步提升執法確定性。
《裁量基準》涵蓋了9類66項稅務違法行為事項,具體包括:違反稅務登記管理類(第1-10項)、違反賬簿憑證管理類(第11-15項)、違反納稅申報管理類(第16-18項)、違反稅(費)款徵收管理類(第19-30項)、違反稅務檢查管理類(第31-33項)、違反發票及票證管理類(第34-59項)、違反稅務納稅擔保管理類(第60-62項)、違反涉稅專業服務管理類(第63-65項)、違反涉稅資訊報送類(第66項)。需要強調的是,《裁量基準》是對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細化與量化,未創設新的處罰事項,未改變法定處罰種類與幅度。
三、《裁量基準》明確了哪些“輕微不罰”事項
2021年,稅務總局分兩批明確了14項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體現了包容審慎的理念,執行效果良好。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實現執法力度與執法溫度統一,《裁量基準》除了將已明確的14項“首違不罰”事項全部納入“輕微”階次明確不予處罰外,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針對違法行為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8項事項,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輕微不罰”事項清單》,明確了適用條件,涵蓋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發票管理和涉稅資訊報送等多個類型的輕微稅收違法行為。
四、《裁量基準》對逾期不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行為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裁量基準》進一步體現“稅費皆重、稅費一體、稅費協同”理念,將“用人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社保費”納入“違反稅(費)款徵收管理類”處罰事項,運用“欠繳金額+費額佔比”雙維度分檔,與稅款徵收類處罰事項的邏輯保持一致,既有力保障費款安全和職工權益,又有效壓縮自由裁量空間,提升稅費協同治理效能。
五、《裁量基準》對逾期未申報行為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裁量基准將“責令限期改正情況”、“被認定為非正常戶”作為裁量因素,運用“定額+幅度”科學設置處罰標準。在“較輕”和“一般”階次,設置按次定額處罰標準,在“較重”和“嚴重”階次,設置一定幅度的處罰標準,既提升實際操作便捷性,又限縮執法人員主觀判斷空間,還兼顧了執法的複雜性,促進執法標準統一。
六、《裁量基準》對偷稅違法行為的處罰是如何規定的
對偷稅違法行為,《裁量基準》綜合採用“五年內處罰次數”、“不繳或者少繳稅款金額”、“不繳或者少繳稅款佔應納稅額的比例”3個具體可量化裁量因素,劃分4個裁量階次。在“較重”和“嚴重”階次適用條件中,採用“有其他較重情節”和“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兜底性裁量因素,對存在不配合稅務檢查、違法手段惡劣、社會影響較大、危害後果嚴重等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同時將“積極配合稅務檢查,或在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前主動全額補繳稽查查補稅款”作為輔助裁量因素,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可以在各裁量階次的處罰幅度內選擇適用最低的處罰倍數。通過多種裁量因素組合,綜合評價違法行為,體現過罰相當、罰當其責。
七、《裁量基準》與《“合規開具發票”判定標準的正負面清單》如何銜接適用
發票是經濟活動的重要基礎性票據。為加強發票管理,打擊發票違法行為,《裁量基準》在“違反發票及票證管理類”中,針對24項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設置了處罰具體標準。前期,稅務總局發佈的“違規開票的負面清單”中列舉了虛開發票等28種違規開票的常見情形或顯著特徵,納稅人開具發票行為屬於“違規開票的負面清單”情形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適用《裁量基準》進行處罰。
八、《裁量基準》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如何引用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依規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作為作出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規範引用《裁量基準》,載明《裁量基準》的適用情況。
九、《公告》對情節複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應如何作出決定
為確保執法公正、防範執法風險,對情節複雜、爭議較大、處罰較重、影響較廣或者擬減輕處罰等稅務行政處罰,各級稅務機關在適用裁量基準時,要嚴格按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佈,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十一條規定,經過集體審議後作出決定。
十、《公告》是否會動態調整
《公告》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不一致的,以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稅務部門規章為準。稅務部門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稅務部門規章“立改廢”情況,適時調整《公告》內容。
十一、稅務執法人員不依法執行《公告》要承擔什麼責任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關係納稅人繳費人切身利益,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旨在規範稅務執法權力,構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對稅務執法人員不依法執行《裁量基準》的,稅務部門將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處理,同時也歡迎社會各界對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十二、關於《公告》的實施日期
《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前發生稅務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尚未對稅務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適用稅務違法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告》執行有利於納稅人繳費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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