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市局機關各處室、各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本市稅收事先裁定制度,增強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市局結合工作實際修訂了《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
2.稅收事先裁定知情書
3.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
4.終止(撤銷)稅收事先裁定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室
2025年10月24日
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稅收事先裁定工作,增強稅收政策適用的確定性,按照健全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新格局的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事先裁定”(以下簡稱事先裁定),是指基於稅企互信原則,企業對擬發生的特定複雜涉稅事項,或已發生未申報且距離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三個月以上的複雜涉稅事項,如何適用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下簡稱稅收政策)提出申請,稅務部門基於現行稅收政策等,書面告知政策適用意見的服務行為。
第三條 事先裁定是針對企業的個性化納稅服務舉措,不屬於針對企業的權利義務産生實質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可復議性或可訴訟性。
第二章 適用對象和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納稅地點在本市的涉稅事項。
第五條 下列事項不屬於事先裁定受理範圍:
(一)無確定的立項計劃或24個月內不會發生的事項;
(二)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或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事項;
(三)現行稅收政策有明確規定、可直接適用相關規定的事項;
(四)與行政、司法部門正在處理的問題實質類似的事項;
(五)與申請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項具有相同特性且已有稅務處理結論的事項;
(六)其他不適用事先裁定的事項。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事先裁定申請人應為直接負有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的單位,事先裁定的受理機關為申請人的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 事先裁定申請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並按規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詳見附件1)一式兩份,詳細説明申請內容(主要包括申請裁定事項、傾向性意見、對生産經營和納稅的影響、涉及的各企業情況、涉及的納稅期間等)和政策依據;
(二)《稅收事先裁定知情書》(詳見附件2);
(三)申請裁定事項如需事先獲得相關單位審批、核準或者裁定的,應提供相關審批、核準或者裁定文書;
(四)合同、協議、會議紀要或可行性研究報告等相關佐證資料;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大企業稅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大企業辦)根據申請資料,採取案頭審核、實地調研等方式,在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判斷是否符合事先裁定受理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於受理範圍且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在一份《稅收事先裁定申請表》上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後交還申請人;
(二)申請事項屬於受理範圍但申請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充提供的資料;
(三)申請事項不屬於受理範圍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的事項如屬於預約定價安排的,應轉交國際稅收管理部門,按照預約定價安排相關程式辦理。
第四章 審議與裁定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申請,由大企業辦負責統籌協調,按照大企業辦工作職責組織研究事先裁定意見。大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大企業辦政策服務組應于申請受理後30日內形成初步處理意見,並向大企業稅收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大企業領導小組)相關成員書面徵求意見。
第十二條 大企業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在收到初步處理意見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面反饋。
對初步處理意見一致同意的,由大企業辦提交大企業領導小組審議;對初步處理意見未達成一致的,由大企業辦召集專題會議研究討論,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大企業領導小組審議。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作出的事先裁定,應形成《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詳見附件3)。
第十四條 《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及相關資料應提交市局(大企業辦)復核,市局(大企業辦)于30日內反饋復核意見。經復核確認的《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由主管稅務機關向申請人送達,並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復核未予確認的《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由主管稅務機關修改後於30日內重新提交。
第十五條 因情況複雜、影響重大、需向上級請示等特殊情形,經本級大企業辦主任同意後,本辦法所涉及的工作時限可適當延長。
第十六條 出現以下情形,在作出事先裁定前,可以終止裁定程式:
(一)申請人申請終止;
(二)申請人未能提供必要資料導致審議無法進行的;
(三)發現其他應終止裁定的情形。
第五章 裁定適用
第十七條 事先裁定意見適用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申請人實際發生涉稅事項與申請資料所述一致;
(三)稅務機關作出裁定所依據的稅收政策未發生變化。
第十八條 《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送達後,當申請裁定事項發生實質性變化,申請人應于發生實質性變化30日內函告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人可就後續擬發生的事項重新申請事先裁定。
第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後發現以下情形,可以向申請人出具《終止(撤銷)稅收事先裁定通知書》(詳見附件4):
(一)裁定時所依據的稅收政策發生變化,對裁定意見具有實質影響的;
(二)《稅收事先裁定意見書》出具之日起24個月內,申請人未實施申請裁定的相關商業或交易行為。
第二十條 事先裁定意見僅適用於申請人本次申請的涉稅事項,不能直接適用於其他納稅人或其他未經申請裁定的事項。申請人不得以申請事先裁定為由影響其他納稅義務的履行。
第二十一條 事先裁定意見僅就申請人本次申請的涉稅事項對本市稅務機關具有約束力。符合第十七條所列條件情況下,申請人已依照裁定意見進行稅務處理,後續因其他原因稅務機關予以調整該稅務處理的,對申請人不予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上海市稅務局積極推進跨省合作,推動長三角區域大企業稅收事先裁定工作一體化發展。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保密工作紀律相關規定,為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保密,不得洩露申請人有關資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和上級部門規定執行,本辦法由上海市稅務局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辦公室關於印發<上海市稅務局稅收事先裁定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滬稅辦發〔2023〕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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