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熱詞:
上海城市精神: 海納百川 追求卓越 開明睿智 大氣謙和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起徵點標準等增值稅徵管事項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6-02-02 15:12
字號:[ ] [ ] [ ]
列印本頁
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4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26-01-30

狀態:全文有效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的規定,現將有關徵管事項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然人發生下列情形,應當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適用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徵點標準: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當日)新發行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對應計息期月均分攤的利息,確定月銷售額。

  (二)自然人出租不動産。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對應租賃期月均分攤的租金,確定月銷售額。

  (三)網際網路平臺內從業人員自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取得服務收入,並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

  (四)自然人報廢産品出售者通過“反向開票”銷售報廢産品,並由資源回收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

  (五)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並由保險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遊行業代理人比照執行。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除本公告第二條外,應當實行按次納稅,銷售額達到起徵點的,按照以下規定辦理申報納稅:

  (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徵收增值稅。

  (二)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

  (三)除已徵收和已被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外,自然人本年度發生的其他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適用10號公告第三條第(三)部分第6點規定的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應當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五、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1月30日

【返回頂部】【列印本頁】【關閉本頁】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網站標識碼:bm29090019 滬ICP備19025643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55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