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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起徵點標準等增值稅徵管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6-02-02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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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法施行後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的公告》(2026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為確保相關政策順利實施,稅務總局制發本公告,就相關徵管事項進行了明確。

  一、小規模納稅人是否可以放棄減免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放棄優惠的,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除外。據此,本公告第一條和第四條明確,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徵點標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免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選擇全部或者部分應稅交易放棄減稅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自然人在什麼情形下可以適用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徵點標準?

  答: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以一個月為一個計稅期間的,起徵點標準為月銷售額10萬元。自然人一般按次納稅,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具有一定的持續經營特徵,此前稅務總局曾明確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免稅標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起徵點相關優惠政策,本公告延續此前已發佈的相關政策口徑,明確自然人發生第二條所述的六種特定情形時,可按規定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徵點標準。

  三、自然人適用10號公告第一條規定的一個月為計稅期間的起徵點標準,有什麼注意事項?

  答:自然人發生本公告第二條規定情形,應當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的起徵點標準,不能將一部分銷售額分拆出來,單獨適用按次納稅的起徵點標準,也不能適用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起徵點標準。

  舉例説明自然人發生不同情形的應稅交易,在政策適用方面的不同:

  情況1:自然人甲在2026年1月出租不動産一次性收取全年租金12萬元(不含增值稅,下同),提供諮詢服務取得收入1萬元。由於其1月發生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特定情形,應以當月發生全部應稅交易的銷售額,即1月分攤的租金1萬元與諮詢服務收入1萬元,合計2萬元,適用10萬元起徵點標準。由於其未達起徵點標準,因此甲自然人在2026年1月可以免征增值稅。

  情況2:續上例,自然人甲在同年3月自網際網路平臺企業取得設計服務收入9萬元,並由網際網路平臺企業按照規定辦理增值稅等稅費代辦申報;當月還提供諮詢服務取得收入0.05萬元。其1月一次性收取的全年租金收入分攤至3月是1萬元,與設計服務收入9萬元、諮詢服務收入0.05萬元相加,因此3月份合計銷售額為10.05萬元,達到月銷售額10萬元起徵點標準,應當就其全部銷售額10.05萬元計算繳納增值稅。甲不得將租金、諮詢服務和設計服務收入分拆,各自適用月銷售額10萬元和每次(日)1000元的起徵點標準。

  四、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實行按次納稅,達到起徵點的,如何申報納稅?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徵點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報納稅。按次納稅的主體中,自然人納稅人佔絕大多數。考慮到自然人流動性高,為減輕自然人辦稅負擔,《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本公告從便捷自然人申報方式的角度出發,依託現有徵管制度,區分不同類型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路徑:

  第一,代開發票的,採取代開即申報的模式。主管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徵收增值稅,即視為自然人辦理了申報納稅。

  第二,有扣繳義務人的,採取扣繳即申報的模式。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增值稅,即視為自然人辦理了申報納稅。

  第三,自行辦理納稅申報。除已徵收和已被扣繳增值稅的應稅交易外,本年度其他尚未繳納增值稅的應稅交易,由自然人按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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