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一)增值稅
1.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相關技術,應符合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規定的技術要求;
2.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企業簽訂《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佈的《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等規定。
(二)企業所得稅
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
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産國家非限制和非禁止並符合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産品的;
購置並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産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産等專用設備的。
(三)車輛購置稅
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通過工業和資訊化部、稅務總局發佈《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實施管理。自《目錄》發佈之日起,購置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購置時間為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上註明的日期。
稅務機關依據工業和資訊化部審核後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
(四)消費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委託加工、進口應稅小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相應稅率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