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依據

  •《關於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稅費扣減標準的公告》(滬財發〔2023〕1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於進一步支援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公告2023年第15號 )

  •《關於延長《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滬財發〔2021〕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於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關於轉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關於進一步支援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發〔2019〕3號)  

提交資料

  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創業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辦理範圍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優惠內容

  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本市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主辦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號 電話:02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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