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動漫企業包括:漫畫創作企業;動化創作、製作企業;網路動漫(含手機動漫)創作、製作企業;動漫舞臺劇(節)目製作、演出企業;動漫軟體開發企業;動漫衍生産品研發、設計企業。動漫企業不包括漫畫出版、發行,動畫播出、放映,網路動漫傳播以及動漫衍生産品生産、銷售等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動漫産品包括:(一)漫畫:單幅和多格漫畫、插畫、漫畫圖書、動畫抓幀圖書、漫畫報刊、漫畫原畫等;(二)動畫:動畫電影、動畫電視劇、動畫音像製品,影視特效中的動畫片段,科教、軍事、氣象、醫療等影視節目中的動畫片段等;(三)網路動漫(含手機動漫):以電腦網際網路和行動通訊網等資訊網路為主要傳播平臺,以電腦、手機及各種手持電子設備為接受中中斷點動畫、漫畫作品,包括FLASH動畫、網路表情、手機動漫等;(四)動漫舞臺劇:改編自動漫平面與影視等形式作品的舞臺劇目、採用動漫造型或含有動漫形象的舞臺演齣劇目等;(五)動漫軟體:漫畫平面設計軟體、動畫製作專用軟體、動畫後期音視頻製作工具軟體等;(六)動漫衍生産品:與動漫形象有關的服裝、玩具、文具、電子遊戲等。
申請認定為動漫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一)境內設立;(二)經營動漫産品的主營收入佔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三)自主開發生産的動漫産品收入佔主營收入的50%以上;(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通過國家動漫人才專業認證的、從事動漫産品開發或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五)具有從事動漫産品開發或相應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工作場所;(六)動漫産品的研發經費佔企業當年營業收入8%以上;(七)動漫産品內容積極健康;(八)企業産權明晰,守法經營。
自主開發、生産的動漫産品,是指動漫企業自主創作、研發、設計、生産、製作、表演的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動漫産品(不含動漫衍生産品);僅對國外動漫創意進行簡單外包、簡單模倣或簡單離岸製造,既無自主智慧財産權,也無核心競爭力的除外。
增值稅政策:
動漫軟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中軟體産品相關規定執行。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産動漫産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按照《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