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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新政(優惠政策篇)——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

發佈時間:2021-02-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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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文件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援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援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

  (二)政策主要內容

  1、對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為擴大産能新購置的相關設備,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2、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發生的虧損,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8年。

  3、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現金和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企業和個人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4、上述優惠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要點解析

  1、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資訊化部門確定。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産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産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難行業企業

  包括交通運輸、餐飲、住宿、旅遊(指旅行社及相關服務、遊覽景區管理兩類)四大類,具體判斷標準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困難行業企業202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響較大的困難行業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四條規定,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的,應當在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適用延長虧損結轉年限政策聲明》

  3、捐贈政策

  “公益性社會組織”,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社會組織。

  企業享受9號公告規定的全額稅前扣除政策的,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並將捐贈全額扣除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相應行次。

  企業取得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開具的捐贈接收函,作為稅前扣除依據自行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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