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23號《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請遵照辦理,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為了照顧交通部門的實際困難,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包括裝卸作業區專用道路用地),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照顧。
二、港口內的倉庫、辦公、生活區及其他生産經營用地、交通部門所屬其他企業用地,均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三、市交通運輸局和各區、縣的內河航運裝卸企業,也可比照上述規定徵免土地使用稅。
四、對交通部門應稅用地的土地使用稅,請抓緊做好年內徵收入庫工作。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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