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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發佈時間:2004-12-20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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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稅地〔1989〕133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1989-11-29
索引號:AE9101090-1989-005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轉發國家稅務局《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條款失效,第二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失效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23號《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請遵照辦理,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為了照顧交通部門的實際困難,對港口的露天堆貨場用地(包括裝卸作業區專用道路用地),在一九九零年底以前給予免征土地使用稅照顧。
  二、港口內的倉庫、辦公、生活區及其他生産經營用地、交通部門所屬其他企業用地,均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
  三、市交通運輸局和各區、縣的內河航運裝卸企業,也可比照上述規定徵免土地使用稅。
  四、對交通部門應稅用地的土地使用稅,請抓緊做好年內徵收入庫工作。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關於對交通部門的港口用地徵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89)國稅地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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