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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關於印發《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發佈時間:2020-08-2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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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滬財發〔2020〕9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發文日期:2020-08-18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001014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印發《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狀態:全文有效

各區財政局、稅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殘疾人聯合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稅〔2015〕72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印發的《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要求,本市修訂了《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並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按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殘疾人聯合會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促進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關於完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制度更好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總體方案》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本市轄區範圍內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無需繳納保障金。

  第三條 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且在本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 徵 收 繳 庫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七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並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業年齡內,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視力殘疾1至2級)畢業生就業的,按照安排3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業年齡內,畢業未滿5年的其他殘疾等級、類別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的,按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並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一次性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徵繳基數×5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徵繳基數×90%。

  上述計算方法自2020年徵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執行三年。

  徵繳基數是指用人單位上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之和。

  殘疾職工比例是指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平均人數佔本單位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比例。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社會保險實際繳納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第九條 保障金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條 稅務部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納保障金的,應當催報並追繳保障金,共同做好保障金徵繳工作。以前年度應繳未繳的保障金由稅務部門負責徵繳入庫,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配合做好歷史欠費核實清理工作,具體方案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如實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上年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平均人數。對超過規定時限3個月後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審核後,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核定的用人單位在職參保繳費職工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之和、核定應繳費額,並及時提供給稅務部門。

  第十二條 稅務部門對繳費成功的單位出具稅務票據。

  第十三條 保障金全額繳入市級國庫。

  市與區保障金的分配,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殘疾人聯合會確定。具體分配原則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非稅收入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保障金。

  第十五條 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予以獎勵,獎勵辦法按照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超比例獎勵申請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符合超比例獎勵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在每年三季度,向其社會保險參保所在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獎勵申請。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審核,經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並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後,于次年一季度對符合獎勵條件的用人單位實施獎勵。超過規定時限申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條 自2020年徵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內,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保障金。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向市殘疾人聯合會、市財政局提出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申請,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財政局審核後予以減免或者緩繳。

  法院宣佈破産、工商登出、撤銷編制的單位,或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但已在外省市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可以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免繳或核銷保障金,就業服務機構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審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准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條 稅務部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時限要求徵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及時、足額徵繳到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每人平均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免或緩徵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徵收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三章 使 用 管 理

  第二十條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單獨做好保障金使用的統計,用於支援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援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見習)、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援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作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産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經市政府批准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社會保障、服務支出。

  第二十一條 本市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正常經費開支,由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嚴格執行本市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規範日常經費支付;在每年年度決算中,真實、完整、準確地反映相關經費的決算數。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辦、民辦等各類就業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承接殘疾人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每年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向社會公開保障金收入和殘疾人事業支出情況,各級殘聯做好支援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等情況的公開工作,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監 督 管 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擅自減免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徵收範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坐支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金徵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殘疾人聯合會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間本市殘保金徵收使用管理相關政策參照本辦法執行。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殘聯聯合印發的《關於實施〈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社〔2018〕34 號)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規定,以本辦法為準。《關於印發〈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滬財社〔2017〕69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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