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上,《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落實了財稅〔2015〕72號、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文要求,在條文上作了進一步規範表述。同時,該辦法也結合本市實踐,體現了上海殘疾人事業發展和殘保金徵收使用管理的特點。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1. 徵收主體明確為市稅務部門。根據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稅務部門依據殘聯審核的殘疾人就業情況,負責殘保金徵收”規定,本市殘保金徵收主體為市稅務部門。
2. 殘保金徵收基數沿用本市現行做法。從不增加企業負擔,幫助企業渡過新冠疫情難關、有利於經濟恢復的角度考慮,本市殘保金的徵繳基數仍按社保繳費基數計算,本市稅務部門按人社和殘聯核定的應繳費額進行徵收。
3. 對不同安置比例的單位進行差別徵收。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年度一次性繳納殘保金。計算公式為: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徵繳基數×5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徵繳基數×90%。
上述計算方法自2020 年徵收2019 年度殘保金起執行三年。
舉例説明:A公司2019年在職職工人數為3000人,安置的殘疾職工人數為10人,2019年該公司每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數之和為20000萬元。該公司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比例為10/3000,小于1%,2020年殘保金繳納額=(1.5%-10/3000)×20000萬元×90%=210萬元。
B公司2019年在職職工人數為1000人,安置的殘疾職工人數為10人,2019年該公司每月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數之和為7000萬元。該公司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比例為10/1000,等於1%,2020年殘保金繳納額=(1.5%-10/1000)×7000萬元×50%=17.5萬元。
4. 暫免征收小微企業殘保金。根據發改價格規〔2019〕2015號“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保金”規定,本市自2020 年徵收2019 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內,對在職職工總數30 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保障金。
5. 進一步明確殘保金的使用方向。財稅〔2015〕72號文規定,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准用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納入殘保金的支出方向。本著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的目的,本次實施辦法提出凡是能夠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社會保障、服務支出,經市政府批准,原則上均可用殘保金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