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關於對生活服務業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實施財政補貼政策的公告》(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同時停止執行。
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徵的符合國家免征規定的費款,可抵減繳費人以後應繳納的費額或予以退還。
附件:《關於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