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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關於對生活服務業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實施財政補貼政策的公告

發佈時間:2020-02-12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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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1號

發文單位: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發文日期:2020-02-10
廢止日期:2023-11-29
索引號:SY00242785X0202001003
主題分類: 政策文件

名稱: 關於對生活服務業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實施財政補貼政策的公告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失效。參見:《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文件目錄(第二十批)的通知》(滬財法〔2023〕9號)。
停止執行。參見:《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關於繼續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21〕18號)、《上海市財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於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20〕19號)。

  今年2月8日,市政府出臺的《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援服務企業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確“對生活服務業中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視其受疫情影響程度和實際繳納費額的情況給予一定的財政補貼”。為做好貫徹落實,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本市生活服務業中提供娛樂服務的文化事業建設費繳費人,按其實際繳納費額的100%比例給予財政補貼。

  前款所稱“娛樂服務”,按照《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生活服務-旅遊娛樂服務-娛樂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二、每一季度申報期後,相關繳費人自收到市稅務局“電子稅務局”推送的提示資訊5日內,線上填報《文化事業建設費財政補貼申請書》。市財政局根據繳費人補貼申請以及市稅務局提供的相關繳費數據,在申請次月10日前按本市預算管理規定審核撥付補貼資金。

  三、市財稅部門將按職責分工持續優化完善補貼資金撥付規程,對繳費人做好申報操作輔導,及時告知資金撥付情況。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結束後再順延3個月為止。

  特此公告。

  附件:《文化事業建設費財政補貼申請書》(樣張)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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