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通知》中規定的“每年”是指每一年的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對發生在跨年度間的探親費次數,先應計入第一年度,如第一年度已滿二次的,可順延計入第二年度,請遵照執行。
附:國稅函[2001]33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有關執行標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336號)(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通知》中規定的“每年”是指每一年的西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年度,對發生在跨年度間的探親費次數,先應計入第一年度,如第一年度已滿二次的,可順延計入第二年度,請遵照執行。
附:國稅函[2001]33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O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