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於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1999年3月30日國務院第272號令)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9號)的有關規定,結合上海的實際情況,現將有關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業務工作管理辦法通知如下:
一、手續費的撥付對象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撥付的對像是辦理結付個人儲蓄存款利息的儲蓄機構,辦理結付個人儲蓄存款利息的儲蓄機構是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區分不同情況分為:內資商業銀行以支行或相當於運作的儲蓄機構為扣繳義務人,農村信用社以獨立核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外資銀行以設在中國境內的人行為扣繳義務人,郵政儲蓄機構以縣級郵政局為扣繳義務人。
二、手續費的提取比例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按扣繳義務人代扣稅款的2%計提。
三、手續費的退庫日期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退庫每年辦理一次,即當年的手續費在次年的第一季度內辦理(1999年及2000年的手續費在今年6月份辦理)。
四、手續費退庫的辦理程式
1、由負責徵收的稅務機關通知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撥手續費申請,經初審後,匯總填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手續費申報單》(以下簡稱“申報單”),報送市局復核後,集中送交專員辦。
2、專員辦對應退的手續費進行審核並提出審定意見後,發出退庫通知書,連同“申報單”一併交市局後,再由市局送交各主管稅務機關。
3、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專員辦開出的退庫通知書,開具收入退還書,連同退庫通知書,一併送國庫所屬各支庫,辦理手續費退庫手續,手續費退庫後將收入退還書(複印件)送市局,由市局送交專員辦存查。
附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手續費退庫申報單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二OO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