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141號)等規定,現就下列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的後續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的後續管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規定,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1)。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由獎勵單位留存備查。
二、關於“取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的後續管理
(一)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規定,納稅人若選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扣繳義務人應在股票期權行權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手續,報送《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2)。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扣繳義務人留存備查。
(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規定,納稅人若選擇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扣繳義務人應在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手續,報送《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見附件2)。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扣繳義務人留存備查。
三、關於“取消對律師事務所徵收方式的核準”的後續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第三條廢止後,統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相關規定實施後續管理。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第二條關於“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的規定和第三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2.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