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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的解讀

發佈時間:2016-02-15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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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57號)等規定,明確取消個人所得稅行政審批事項的後續管理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後續管理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方便納稅人理解,現對《公告》中主要問題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15年11月17日,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一批取消6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5〕141號),取消了29項中央指定地方稅務機關實施的稅務行政審批事項,其中涉及取消“對律師事務所徵收方式的核準”和“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兩項個人所得稅行政審批事項。通知發佈後,亟待修改相關規定和徵管流程,明確取消審批事項後續管理要求。
  2007年,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取消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審核”,並明確了相關後續管理工作。但是,由於該通知要求提供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而科技部已取消了對該項目的認定工作,同時為了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雙創”新動能,有必要進一步優化相關後續管理工作。
  基於以上考慮,稅務總局制定發佈了《公告》,明確了徵納雙方較為關心的辦理備案手續的主體、辦理時間和備案材料要求等問題,旨在全面落實取消個人所得稅行政審批事項要求,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優化納稅服務。
  二、主要內容
  (一)優化了“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的後續管理
  1.明確了辦理備案手續的主體和時間
  將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為股份、投資比例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或者獲獎人員,應在授(獲)獎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簡化了備案材料要求
  備案時僅需報送《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備案表》,不再需要提供科技管理部門出具的《出資入股高新技術成果認定書》。技術成果價值評估報告、股權獎勵文件及其他證明材料留存備查。
  (二)明確了“取消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有困難的審核”的後續管理
  1.明確了辦理備案手續的主體和時間
  扣繳義務人應在股票期權行權或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
  2.明確了備案材料要求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取得股票期權行權、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的折扣或補貼辦理分期繳稅備案手續時,需報送《個人取得股票期權或認購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備案表》。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由扣繳義務人留存備查。
  (三)明確了“取消對律師事務所徵收方式的核準”的後續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強化律師事務所等仲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查賬徵收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第三條廢止後,統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相關規定實施後續管理。
  三、施行時間和文件廢止
  《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第二條第(一)項和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第二條關於“可在報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的規定和第三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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