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現對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以下簡稱“殘孤烈人員”)所得減徵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市殘孤烈人員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10500元為限額;不足10500元的,據實減徵。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為殘孤烈人員,取得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每人平均可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二、殘孤烈人員同時符合兩種以上身份的,選擇其中一種身份享受減徵優惠,不能重復享受。殘孤烈人員一個納稅年度內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選擇一個所得類別享受減徵稅收優惠,兩類所得不重復享受。
三、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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