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實行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的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經批准的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可以減徵個人所得稅,其減徵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政策的主要內容
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取得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全年減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款以10500元為限額;不足10500元的,據實減徵。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界定為殘疾、孤老人員或烈屬,取得相關職能部門核發的有效證件或證明的個每人平均可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三、本市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徵政策的執行期限
本輪稅收優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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