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本市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和《關於發佈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等規定,現將本市部分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範圍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有關規定,不能按照《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算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排放量的部分行業環境保護稅納稅人(具體見附件1、2、3),適用本公告。
二、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
(一)禽畜養殖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公式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月均存欄量(頭、羽)÷污染當量值 禽畜養殖業標準及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
(二)醫院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公式
1.能夠確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
2.無法確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醫院病床數(床)÷污染當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
(三)飲食娛樂服務業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公式
1.能夠確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
2.無法確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營業面積對應的排污特徵值系數 水污染物排污特徵值系數見《部分小型第三産業排污特徵值系數表》(附件2)。
(四)小型企業和部分小型第三産業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
1.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公式
(1)能夠確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污水排放量(噸)÷污染當量值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值見《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污染物當量值》(附件1)。
(2)無法確定污水排放量的 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污特徵值系數×特徵指標 水污染物排污特徵值系數見《部分小型第三産業排污特徵值系數表》(附件2)。
2.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公式(僅針對獨立燃燒鍋爐)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排污特徵值系數×特徵指標(蒸噸) 大氣污染物排污特徵值系數見《部分小型第三産業排污特徵
值系數表》(附件2)。
(五)施工企業産生的揚塵,按一般性粉塵進行計算,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公式
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揚塵産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建築面積或施工面積(月)
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大氣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當量值
揚塵産生系數、揚塵削減系數、建築面積、施工面積等具體標準見《施工揚塵産生、削減系數表》(附件3)。
大氣污染物污染當量值按照《環境保護稅法》所附《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中大氣污染物“一般性粉塵”確定。
三、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稅污染物污染當量數×適用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適用的稅額標準按照《關於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17〕8號)中規定的其他大氣污染物1.2元/污染當量、其他類水污染物 1.4元/污染當量稅額標準確定。
四、納稅申報
(一)按上述方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應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並報送有關納稅申報資料。
(二)納稅人通過設備更新、技術改造後,符合《環境保護稅法》第十條前三項規定的應稅污染物計算條件,納稅人應在
符合條件的當月,重新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資訊採集表》,自次月起,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五、其他有關事項
(一)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和本市相關管理要求和實際情況,對上述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及時修正調整;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提供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做好徵收相關工作。
(二)本公告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和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三)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禽畜養殖業、小型企業和第三産業水污染物當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産業排污特徵值系數表
3.施工揚塵産生、削減系數表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