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關於明確本市部分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和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 發文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有關要求,進一步明確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環境保護部就相關行業的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發佈了《關於發佈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第81號),對其餘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由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參考《關於排污申報與排污費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環辦〔2014〕80號)等排污費徵收相關規定另行制定。為加強環境保護稅徵管,結合本市實際,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明確本市部分行業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據此做好徵收相關工作,由兩局聯合製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分為正文和附件兩部分,對本公告適用範圍、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申報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進行了明確。
(一)《公告》第一條明確了適用範圍。即不能按照自動監測數據、監測機構監測數據、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應稅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環境保護稅納稅人。
(二)《公告》第二條明確了部分行業排污企業的應稅污染物污染當量數計算方法。
《公告》中所指的污水排放量等於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數,用水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的計量設施確定,污水排放系數取0.7-0.9。
《公告》中所指的小型企業劃分標準按照《工業和資訊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標準執行。
《公告》中所指的一次揚塵消減系數按照達標控制措施累計扣減。二次揚塵消減系數按照達標控制措施扣減,若同時採用兩種達標控制措施,按運輸車輛機械沖洗裝置削減系數扣減。
(三)《公告》第三條、第四條明確了部分行業排污企業應納稅額的計算和納稅申報事項。
《公告》中所指《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和《環境保護稅基礎資訊採集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
年第7號公告)的對應表式。
納稅人填寫《環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前,需先填報《環境保護稅基礎資訊採集表》,同時應在“是否採用抽樣測演算法計算”一欄中填寫“是”。
(四)《公告》第五條明確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