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各區稅務局,各區生態環境局,市財政監督局,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各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經評估,《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關於本市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滬財發〔2017〕8號)需繼續執行,有效期延長至2027年12月31日。由於機構改革,原上海市地方稅務局職能由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承擔,原上海市環境保護局職能由上海市生態環境局承擔。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