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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長期來華定居專家免征車輛購置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發佈時間:2018-01-15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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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號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2018-01-02

狀態:部分有效

註釋:第一段失效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佈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範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進一步明確,長期來華定居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 除了按《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佈,第38號修改)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

  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並將原《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統一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分為A、B、C三類,A類發予外國高端人才,B類發予外國專業人才,C類發予其他普通外國人員。依據此項規定,持有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含試點版)的外國人,為財稅〔2001〕39號文件第三條所規定的來華定居專家。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指: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在青島等試點地區核發的相關證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後,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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