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進一步明確,長期來華定居專家辦理進口自用小汽車免稅手續, 除了按《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3號公佈,第38號修改)規定提供申報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
國家外國專家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外交部、公安部聯合印發的《關於全面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的通知》(外專發〔2017〕4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制度,並將原《外國人就業證》和《外國專家證》統一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以下簡稱《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分為A、B、C三類,A類發予外國高端人才,B類發予外國專業人才,C類發予其他普通外國人員。依據此項規定,持有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含試點版)的外國人,為財稅〔2001〕39號文件第三條所規定的來華定居專家。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號第十七條規定的“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指: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在2017年3月31日以前,核發的專家證,或者在青島等試點地區核發的相關證件;在2017年4月1日以後,國家外國專家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的A類和B類《外國人工作許可證》。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