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現予以發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佈,2019年第43號修改)的附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0月30日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稅收營商環境,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國家稅務總局修訂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現予以發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8號發佈,2019年第43號修改)的附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