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予以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
2.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
3.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促進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依法誠信執業,提高稅法遵從度,依據《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涉稅服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信用記錄,並根據信用評價結果採取激勵約束措施。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稅務機關負責所轄地區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 稅務機關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需要,建立與財政、司法行政等行業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繫制度,加強與稅務師行業協會、註冊會計師協會、律師協會、代理記賬協會等行業協會的資訊交流,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的信用評價機制,推送相關信用資訊,推進政府部門資訊共用,實施聯合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
第二章 信用積分規則
第五條 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分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和涉稅服務人員信用評價。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採用以下資訊:實名制等行政管理規定遵守情況、納稅人評價、稅務機關評價、業務結構、服務品質、業務資訊品質、行業自律、黨的建設情況、人員信用、業務培訓、委託人納稅繳費信用,以及自身納稅繳費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等。
涉稅服務人員信用評價採用以下資訊:基本資訊、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等。
第六條 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資訊庫依託稅務資訊系統,從以下渠道採集資訊: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報送的資訊;
(二)稅務機關稅收徵管過程中産生的資訊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過程中産生的資訊;
(三)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公開的資訊。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區域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相關信用資訊,歸集到機構所在地。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涉稅專業服務風險管理、納稅申報品質評價等日常管理,或者舉報投訴、違法違規資訊監測收集的問題線索,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執業情況開展檢查,並及時將涉稅專業服務執業檢查報告錄入稅務資訊系統。
第八條 國家稅務總局應當建設全國統一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資訊平臺。
稅務機關依託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資訊庫採集信用指標資訊,由全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資訊平臺按照《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附件1)和《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附件2)對採集的信用資訊進行計算處理,自動生成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及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
第九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為評價週期內的累計積分,按月公告,下一個評價週期重新積分。評價週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為累計積分。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根據信用積分和信用等級標準對管轄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個評價週期信用等級年度評價工作。信用等級年度評價結果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一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英文名稱為Tax Service Credit,縮寫為TSC)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五級,分別是TSC5級、TSC4級、TSC3級、TSC2級和TSC1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滿分為500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標準如下:
(一)TSC5級為信用積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級為信用積分300分以上不滿400分的;
(三)TSC3級為信用積分200分以上不滿300分的;
(四)TSC2級為信用積分100分以上不滿200分的;
(五)TSC1級為信用積分不滿100分的。
第十二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被評為TSC5級:
(一)上一個評價週期納稅繳費信用為D級;
(二)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不滿3年;
(三)在上一個評價週期內,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中止涉稅專業服務。
第十三條 在上一個評價週期內新設立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不高於TSC3級。
第十四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不得高於TSC1級:
(一)當前納稅繳費信用為D級的;
(二)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負責人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尚未解除的;
(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期間,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負責人新設立機構並擔任負責人的。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根據處理結果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直接降低當前信用等級。
對涉稅服務人員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的行為進行處理的,根據處理結果和《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進行執業負面記錄。
第十六條 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按規定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的,期限為1年,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的,期限為2年,到期自動解除。
稅務機關在將當事人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前,應當依法對其行為是否確屬嚴重違法違規的情形進行核實,確認無誤後向當事人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將其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無異議的,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當事人有異議且提出申辯理由、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進行復核後予以確定。
稅務機關在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時,應當同步告知信用修復有關事項。
第四章 信用評價結果公佈、查詢與展示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稅務門戶網站、12366納稅服務平臺、電子稅務局和辦稅服務場所公告下列信用評價結果: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
(二)涉稅服務失信主體;
(三)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稅務門戶網站、12366納稅服務平臺、電子稅務局等渠道提供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資訊查詢服務。
納稅人可以查詢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及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可以查詢本機構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和積分明細,以及涉稅服務人員的信用積分。
涉稅服務人員可以查詢本人的信用積分明細。
第十九條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應當通過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碼主動展示信用情況。
第五章 信用復核、舉報投訴處理與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省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舉報投訴處理及信用修復工作制度,保障申請人正當權益。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以下信用復核服務: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在信用記錄産生或者結果確定後12個月內,填寫《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申請表》(附件3)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作出復核結論,並提供查詢服務。
(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對稅務機關擬將其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理由,填寫《涉稅專業服務信用復核申請表》(附件3)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作出復核結論,並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二條 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因涉及《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問題被舉報投訴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
對涉及第三十一條所列問題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並根據核查結果按規定調整被舉報投訴人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情況。因情況複雜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對涉及第三十二條所列問題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並根據核查結果按規定調整被舉報投訴人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情況。因情況複雜不能按期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對於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所指舉報投訴事項存在下列情形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已經稅務機關出具處理結論,或者經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結案,並且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的;
(二)處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等執法辦案過程中的;
(三)不屬於《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問題的。
第二十四條 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經公示滿3個月,或者被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經公示滿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國”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的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
稅務機關在收到信用修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告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信用修復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信用修復結果提供給“信用中國”網站。因情況複雜需要進行核查,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修復決定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信用修復後,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停止公告失信資訊,依法依規解除相應失信懲戒措施,同步向“信用中國”網站提供信用修復結果,並由“信用中國”網站同步更新並向申請人反饋信用修復結果。
第六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 稅務機關建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與納稅服務、稅收風險管理聯動機制,根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信用狀況,實施分類服務和監管。
第二十七條 對達到TSC5級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開通納稅服務綠色通道;
(二)對其所代理的納稅人發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級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管理,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D級的除外;
(三)依託稅務資訊化系統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批量納稅申報、資訊報送、線上稅務諮詢及相關業務辦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四)在稅務機關購買涉稅專業服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辦理。
第二十八條 對達到TSC4級、TSC3級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實施正常管理,適時進行稅收政策輔導,並視信用積分變化,選擇採取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對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為TSC2級、TSC1級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採取以下措施:
(一)實行分類管理,對其代理的納稅人稅務事項予以重點關注;
(二)在制定涉稅專業服務日常檢查計劃時,予以重點關注。
第三十條 對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為TSC1級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採取以下措施:
(一)向其委託人推送風險提示;
(二)涉稅專業服務協議資訊採集,必須由委託人、受託人雙方到稅務機關現場辦理;
(三)停止線上稅務諮詢及相關業務辦理。
第三十一條 對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及嚴重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採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並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
(二)向其委託人、委託人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風險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應當由其與委託人共同到稅務機關現場辦理;
(四)對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的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適用納稅繳費信用D級管理措施;
(五)對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的,將資訊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記錄情況,對涉稅服務人員採取下列激勵或者約束措施:
(一)在推薦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相關社會職務時,將涉稅專業服務信用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二)對信用記錄好的,在稅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訂、辦稅流程設計、資訊化系統上線推廣過程中,優先邀請擔任稅務體驗師;
(三)受邀擔任稅務系統行風監督員、稅費爭議調解員的,3年內不得存在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記錄;
(四)從事代為辦理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清算、特定涉稅業務等複雜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參加相關合規輔導培訓或者參加輔導培訓經測試不合格的,稅務機關將該情況告知委託人;
(五)對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的人員,除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由其與委託人共同到稅務機關現場辦理外,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鼓勵納稅人在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時,查驗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碼。
納稅人在知曉受託人未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或者已報送基本資訊但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仍然委託的,稅務機關應當將委託人列入重點監控對象。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現場受理稅務代理業務時,可以查驗涉稅服務人員的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碼。
對因納稅爭議代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溝通的,經查驗發現未取得納稅人授權或者存在3年內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記錄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委託方納稅人到現場溝通。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結果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頒發信用等級證書,為涉稅服務人員提供年度累計信用積分查詢及下載服務,對上年度累計信用積分排名靠前的涉稅服務人員採取激勵措施。
稅務機關鼓勵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在經營服務場所展示本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信用情況。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省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7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從事涉稅服務人員個人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記錄規則〉的公告》(2018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涉稅專業服務監管制度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43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的公告》(2020年第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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