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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的解讀

發佈時間:2026-01-05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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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總局以稅務規範性文件形式發佈了《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發的背景是什麼?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落地施行,稅務總局在連續多年開展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工作的基礎上,以規範和支援涉稅專業服務行業高品質發展,促進合規管理、維護法治公平為目標,堅持管理與服務並重,健全完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及管理規則,強化信用評價結果應用,推動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誠實守信、依法履責,制定出臺了《辦法》。

  二、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是什麼?

  《辦法》第二條明確,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對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從事涉稅專業服務情況進行信用評價,對涉稅服務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信用記錄,並根據信用評價結果採取激勵約束措施。

  三、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第五條明確,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分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和涉稅服務人員信用評價。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評價採用以下資訊:實名制等行政管理規定遵守情況、納稅人評價、稅務機關評價、業務結構、服務品質、業務資訊品質、行業自律、黨的建設情況、人員信用、業務培訓、委託人納稅繳費信用,以及自身納稅繳費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評價結果等。涉稅服務人員信用評價採用以下資訊:基本資訊、執業記錄、不良記錄、納稅記錄等。

  四、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資訊採集渠道是什麼?

  《辦法》第六條明確,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資訊庫依託稅務資訊系統,從以下渠道採集資訊: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報送的資訊;

  (二)稅務機關稅收徵管過程中産生的資訊和涉稅專業服務監管過程中産生的資訊;

  (三)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公開的資訊。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跨區域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相關信用資訊,歸集到機構所在地。

  五、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的信用等級如何評定?

  《辦法》第十條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根據信用積分和信用等級標準對管轄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價,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個評價週期信用等級年度評價工作。

  《辦法》第十一條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英文名稱為Tax Service Credit,縮寫為TSC)按照從高到低順序分為五級,分別是TSC5級、TSC4級、TSC3級、TSC2級和TSC1級。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滿分為500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標準如下:

  (一)TSC5級為信用積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級為信用積分300分以上不滿400分的;

  (三)TSC3級為信用積分200分以上不滿300分的;

  (四)TSC2級為信用積分100分以上不滿200分的;

  (五)TSC1級為信用積分不滿100分的。

  六、哪些情況會導致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無法評為TSC5級?

  《辦法》第十二條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被評為TSC5級:

  (一)上一個評價週期納稅繳費信用為D級;

  (二)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不滿3年;

  (三)在上一個評價週期內,連續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中止涉稅專業服務。

  七、新設立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是多少?

  《辦法》第十三條明確,在上一個評價週期內新設立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等級不高於TSC3級。

  八、哪些情況會導致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不高於TSC1級?

  《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等級不得高於TSC1級:

  (一)當前納稅繳費信用為D級的;

  (二)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負責人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尚未解除的;

  (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期間,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負責人新設立機構並擔任負責人的。

  九、哪些情況會導致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直接扣至0分?

  《辦法》附件1《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信用積分指標體系及積分規則》明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積分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級直接判為TSC1級:

  (一)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委託人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稅收優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被處罰的;

  (二)未按涉稅專業服務業務規範執業,出具虛假意見的;

  (三)採取隱瞞、欺詐、賄賂、串通、回扣、不當承諾、惡意低價、虛假涉稅宣傳及廣告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損害國家稅收利益、委託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開歪曲解讀稅收政策,擾亂正常稅收秩序的;

  (五)唆使、誘導、幫助他人實施涉稅違法違規活動的;

  (六)利用服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七)以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名義敲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

  (八)向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輸送不正當利益或者指使、誘導委託人輸送不正當利益的。

  十、對TSC5級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採取哪些激勵措施?

  《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對達到TSC5級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稅務機關採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開通納稅服務綠色通道;

  (二)對其所代理的納稅人發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級的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管理,納稅繳費信用級別為D級的除外;

  (三)依託稅務資訊化系統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開展批量納稅申報、資訊報送、線上稅務諮詢及相關業務辦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四)在稅務機關購買涉稅專業服務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辦理。

  十一、對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及嚴重失信主體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稅務機關採取哪些約束措施?

  《辦法》第三十一條明確,對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及嚴重失信主體的,稅務機關採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並向社會信用平臺推送;

  (二)向其委託人、委託人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風險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稅業務應當由其與委託人共同到稅務機關現場辦理;

  (四)對納入納稅繳費信用管理的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適用納稅繳費信用D級管理措施;

  (五)對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的,將資訊通報相關部門實施監管和聯合懲戒。

  十二、稅務機關對涉稅服務人員採取哪些激勵約束措施?

  《辦法》第三十二條明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記錄情況,對涉稅服務人員採取下列激勵或者約束措施:

  (一)在推薦擔任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相關社會職務時,將涉稅專業服務信用情況作為參考依據;

  (二)對信用記錄好的,在稅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訂、辦稅流程設計、資訊化系統上線推廣過程中,優先邀請擔任稅務體驗師;

  (三)受邀擔任稅務系統行風監督員、稅費爭議調解員的,3年內不得存在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的記錄;

  (四)從事代為辦理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土地增值稅清算、特定涉稅業務等複雜業務的涉稅服務人員,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參加相關合規輔導培訓或者參加輔導培訓經測試不合格的,稅務機關將該情況告知委託人;

  (五)對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的人員,除所代理的涉稅業務由其與委託人共同到稅務機關現場辦理外,稅務機關結合實際情況採取其他嚴格管理措施。

  十三、納稅人如何選擇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

  納稅人在委託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時,可以查驗涉稅專業服務信用碼。納稅人在知曉受託人未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專業服務基本資訊,或者已報送基本資訊但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嚴重失信主體,仍然委託的,稅務機關應當將委託人列入重點監控對象。對涉稅服務人員因納稅爭議代理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溝通時,經查驗發現未取得納稅人授權或者存在3年內因涉稅專業服務行為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記錄的,稅務機關應當要求其委託方納稅人到現場溝通。

  十四、如果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有異議,該怎麼辦?

  《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稅務機關應當為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提供以下信用復核服務:

  (一)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對信用積分、信用等級和執業負面記錄有異議的,可以在信用記錄産生或者結果確定後12個月內,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作出復核結論,並提供查詢服務。

  (二)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及涉稅服務人員對稅務機關擬將其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辯理由,向稅務機關申請復核。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包容審慎原則,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作出復核結論,並提供查詢服務。

  十五、如果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或者嚴重失信主體,有沒有機會修復信用?

  存在《涉稅專業服務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按規定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的,期限為1年,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的,期限為2年,到期自動解除。被列為涉稅服務失信主體,經公示滿3個月,或者被列為涉稅服務嚴重失信主體,經公示滿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國”網站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十六、《辦法》從何時開始施行?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納入涉稅專業服務信用評價的涉稅專業服務機構,其2025年度信用積分規則按照原規定執行,信用等級評價規則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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