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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契稅徵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

發佈時間:2004-02-20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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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財稅〔1998〕96號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1998-05-29
廢止日期:2021-06-30

狀態:全文廢止失效

註釋:全文廢止失效。參見:《財政部關於公佈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財政部令第114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

江蘇省財政廳:
  你廳<關於契稅徵收中幾個問題的請示>(蘇財農稅〔1998〕01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關於計稅價格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九條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産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於計稅依據範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二,關於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減免稅問題.條例沒有對這種情況給予減徵或者免征契稅的規定.因此,應對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者照章徵收契稅.
  三,關於經營性事業單位的減免稅問題.目前我國對事業單位沒有按是否經營性這一標準進行分類.根據條例第六條,細則第十二條和財政部1996年發佈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的規定,對事業單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稅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納稅人必須是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進行財務核算的事業單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須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項目.凡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一律照章徵收契稅.對按<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第四十五條規定,應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的事業單位或者事業單位的特定項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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